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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欲收钱,在征收租税时,钱价就昂贵,谷帛的价,就相对下落了)。
汉世钱价贵,丧乱之际,卖买停滞,又不能诛求其口钱。
所以不如按户责令交纳布帛之类。
这原是权宜之法。
但到晋武帝平吴,制为定式之后,就成为定法了。
户调之法,是与官授田并行的。
当时男子一人,占田70亩;女子30亩。
其外,丁男课田50亩,丁女20亩;次丁男半之,女则不课。
丁男之户,岁输绢3匹,绵3斤。
女及次丁男为户者半输。
北魏孝文帝均田令,亦有授田之法(已见第五章)。
唐时,丁男给田1顷,以20亩为永业,余为口分。
每年输粟3石,谓之租。
看地方的出产,输绵及丝麻织品,谓之调。
力役每年20日,遇闰加2日,不役的纳绢3尺,谓之庸。
立法之意,本是很好的。
但到后来,田不能授,而赋税却是按户征收了。
你实际没有田,人家说官话不承认。
兼并的人,都是有势力的,也无人来整顿他。
于是无田的人,反代有田的人出税。
人皆托于宦、学、释、老,或诈称客户以自免。
其弊遂至不可收拾,当这时代,要想整顿,(一)除非普加清厘,责令兼并的人,将多余的田退还,由官分给无田者。
(二)次则置兼并者于不问,而以在官的闲田,补给无田的人。
其事都不能行。
(三)
于是德宗时,杨炎为相,牺牲了社会政策的立法,专就财政上整顿,就有财产之人而收其税,令于夏秋两季交纳(夏输毋过六月,秋输毋过十一月),是为两税。
两税法的精意,全在“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
十八个字。
社会立法之意,虽然牺牲了,以财政政策而论,是不能不称为良法的。
“两税以资产为宗”
,傥使就此加以研究改良,使有产者依其财产的多少,分别等第,负担赋税,而于无产者则加以豁免,则虽不能平均负赋,而在财政上,还不失公平之道,倒也是值得称许的。
然后此的苛税,仍是向大多数农民剥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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