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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宋史·食货志》所载,宋时的赋税:有田亩之赋和城郭之赋,这是把田和宅地分别征收的,颇可称为合理。
又有丁口之赋,则仍是身税。
又有杂变之赋,亦称为沿纳,是两税以外,苛取于民,而后遂变为常税的,在理论上就不可容恕了。
但各地方的税率,本来轻重不一。
苛捐杂税,到整理之时,还能定为常赋,可见在理论上虽说不过去,在事实上为害还是不很大的。
其自晚唐以来,厉民最甚,直至明立一条鞭之法,为害才稍除的,则是役法。
力役是征收人民的劳力的。
人民所最缺乏的是钱,次之是物品。
至于劳力,则农家本有余闲,但使用之不失其时,亦不过于苛重,即于私人无害,而于公家有益。
所以役法行之得当,亦不失为一种良好的赋税(所以现行征工之法,限定可以征工的事项,在立法上是对的)。
但是晚唐以后的役法,其厉民却是最甚的。
其原因:由于此时之所以役民者,并非古代的力役之征,而是庶人在官之事。
古代的力役之征,如筑城郭、宫室、修沟渠、道路等,都是人人所能为的;而且其事可以分割,一人只要应役几日;自然不虑其苛重了。
至于在官的庶人,则可分为府、史、胥、徒四种,府是看守财物的。
史是记事的。
胥是才智之称,所做的,当系较高的杂务。
“徒,众也”
,是不须才智,而只要用众力之时所使用的,大概用以供奔走。
古代事务简单,无甚技术关系,即府史亦是多数人所能做,胥徒更不必论了。
但此等事务,是不能朝更暮改的。
从事其间的,必须视为长久的职业,不能再从事于私人的事业,所以必须给之禄以代耕。
后世社会进步了,凡事都有技术的关系,筑城郭、宫室,修沟渠、道路等事,亦有时非人人所能为,何况府史胥徒呢(如徒,似乎是最易为的。
然在后世,有追捕盗贼等事,亦非人人所能)?
然晚唐以后,却渐根据“丁”
、“资”
,以定户等而役之。
(一)所谓丁资,计算已难平允;(二)
而其所以役之之事,又本非其所能为;(三)而官又不免加以虐使;于是有等职务,至于破产而不能给。
人民遂有因此而不敢同居,不敢从事生产,甚至有自杀以免子孙之役的。
真可谓之残酷无伦了。
欲救此弊,莫如分别役的性质。
可以役使人民的,依旧签差。
不能役使人民的,则由公家出钱雇人充任。
这本不过恢复古代力役之征,庶人在官,各不相涉的办法,无甚稀奇,然宋朝主张改革役法的王安石,亦未计及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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