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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在《伦理学中的形式主义与实质的价值伦理学》第二部分中,我对道德上的休戚与共原则作了详细论证。
该原则的运用问题,请参见拙著《论人身上的永恒》,尤其是《基督教的爱理念与当今世界》一文。
[8]事实表明,现代仁爱的本质在于:并未把“感性机体”
看作局限,而是看作“爱”
的根基;不把善行评价为爱之行为的标志,爱之行为只不过实证地被评价为外在可见的、有用的福利的原因。
肯培认为,“上帝”
所见,“只是施予者的爱,不是爱人者的施予”
。
现代仁爱的观点与此价值观刚刚相反。
[9]“不受人赏赐”
是现代道德的一个特别粗俗的特点。
我的《论恭顺》一文曾谈到这一点。
[10]我不希望人们将道德上的休戚与共观同现代的价值观相提并论。
按现代价值观,“利益的休戚相关”
(比如罢工工人或某托拉斯的职工同外人的“利益的休戚相关”
)也应该说明“同路人”
在道德义务上的理由。
[11]对负罪和承担中的真正基督教的休戚与共原则,陀思妥耶夫斯基在《卡拉玛佐夫兄弟》中描绘的佐西玛长老的言行时有卓越的表达。
[12]在卡尔文主义中,人与人之间的这种原则上的不信任起着巨大的作用,请参见韦伯在探讨资本主义精神与卡尔文主义时的阐述。
[13]毋庸赘言,在当前,无论是普通心理学还是犯罪心理学,都彻底地与道德基质平等的学说决裂了。
虽然如此,几乎所有产生于自由主义运动的学校机构和法律机构都仍然以这一学说为依据——基于科学长期以来的设想。
请参见CarlRath的有趣的材料:《论犯罪时的意向遗传》(斯图加特,1914)。
[14]“正义”
观本身并不要求什么平等,只要求在同等价值行为中的等价态度。
W.Rathenau在《沉思集》中曾经谈道:“正义观基于嫉妒。”
这话只对基于怨恨的、伪装的“正义”
观有效,不适用于正义观的真正本质。
[15]“价值”
其实与“感觉”
或“素质”
毫不相干,它是独立的现象(尽管这类现象发生在我们的感觉功能之中,犹如颜色发生于视觉功能中),同样,价值也与“抽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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