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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谓同情伦理学(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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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我们可以说,我们在我们对自身的评价中诚然往往会受到他人对我们的态度的感染,并似乎为其所取代;他们关于我们的价值观似乎被推到固有感觉中所发生的直接价值之前,而且似乎将它隐藏了起来。

例如,在中世纪巫师审判中,许多巫师自己承认施妖弄鬼有罪,并感到被判死刑是罪有应得。

然而,这些不正是对自己良心的欺骗吗?不正是社会感应作用对发生于他内心的价值的遮蔽吗?按照亚当·斯密的说法,一个世人都认为有罪的,受到不公正的判决者也必然感到有罪;他甚至因此(姑且不论事实方面的错误)而“有罪”

——当然,事实绝非如此。

我们的良知对社会的这种无上威权一无所知。

而且,从另一方面看,一个因“无良知”

而感觉不到他的意愿之无价值的人却又表现出一副天真的、“似乎什么都未曾做过似的”

样子,这种人可能最终也会以这种“无礼”

所具有的必要的心灵力量将他的无罪感传染给他人,以至后者也认为他是无罪的。

按照亚当·斯密的说法,他必定是无罪的了。

当然,他不可能因此而成为无罪者的。

同情伦理学之所以走上歧路,还由于它从一开始便违反明显的优先法则:[2]一切具有正面价值的“自发性”

行为都应优先于单纯的“反应性”

行为。

所有同感本质上都是反应性的——而爱却并非这种情况。

下文的论证将说明,不仅自我评价可以在没有同情行为的参与下独自完成,即便外来评价也并非贯串于一种同感的始终。

[1]尽管同感本身可能即为价值载体,它无须依赖外来欢乐或者外来悲痛借以形成的价值内涵;但这样一来,价值本身便也无法从中推导出来。

[2]关于“明显的优先法则”

的本质,参见拙著《伦理学中的形式主义与实质的价值伦理学》,第二版,Niemeyer,Halle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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