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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体的”
,但又自认为完全能够——在这些前提之下——“感知”
它们,那么,便产生一个奇特的结论:人们虽然能够“感知”
他人的身体,但却不能够感知他人的我。
部分错误的实际设想之总和——与“第四范畴”
相联系——导致了这一“结论”
。
因此,人们推崇哪一种感知理论,对我们并没有什么意义。
谁如果认为,“感知”
的内容是感觉和那些——举例说——以往感觉之被激活的记忆踪迹的复合体,他就不要妄想能够“感知”
他人的身体!
谁如果认为,“感知”
总是包含着一种判断,他就应该明白,这样一来人们便可以作出这种(奇怪的)“直接”
判断说,另一个人正经历着羞惭。
如果有人说,感知包含着一种“推论”
(但却是一种“不自觉的”
推论),那么,他在对他人的心灵感知中也应允许使用这种不自觉的“推论”
。
[26]从另一个人的身体发出的物理、化学等性质的刺激必然侵袭我的身体,这并不要求在“友善表情”
等类现象呈现于我以前,必然已经向我呈现出他人的一副身体,或者必然首先向我呈现出与那些刺激相应的个别感性现象,如声音、颜色、气味等。
不论何时何地,首先“呈现于”
我们以及呈现于动物和原始人之前者总是整体状态结构(Gaur),感性现象只是出现在它们能够作为这些结构的基础而发挥作用的时候,只是出现在它们能够承担对整体状态的符号和表现功能的时候。
[1]里普斯甚至将既往的心灵生活——我们从其中所“被赋者”
只是一种被解析为“回忆意象”
的意象——以及关于外在世界之存在的设想,也归结为盲目的信仰。
这极少逻辑依据。
里普斯由此达到的结论是,他者之我的存在至少像既往的心灵生活和外在世界的存在那样肯定。
[2]M.W.Shinn:《儿童智力发展》,P.Univ.ofGalif.Stud.,vol.1-4。
[3]B.Erdmann:《再现心理学》。
[4]康德将他提出的知性中的十二个先天范畴分为四组,第四组即模态范畴,与此相应的是第四个原则是经验的思想公设。
康德的错误在于使分析理性超出了经验范围。
——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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