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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自然规律”
,从今天可察觉的、空间中的事实过程构思自然(以及人)的早先状况,其方法是将这些早先状况解释为今天可觉察的事实的假想“原因”
。
在上一世纪,下列见解逐渐盛行起来:在历史和自然历史之间存在着严格的连续性,更确切地说,这两种历史只是在认识的假想因素的程度上有所差异而已。
此处不拟揭示哪些一连串的谬讹和错误结论导致了这种见解的产生。
[4]戈特尔(FelixGottl)在其析议透彻的论著《历史的界限》中已经为清除这种成见作出了重大的贡献。
事实上没有一条即使再狭窄的小径从“自然人”
及其以假想力式构思的史前史通向历史的“人”
,通向我们能够依据感受思维规律理解的“人”
,通向我们可以透过来源、文献和陈迹不依赖于任何一种“因果结论”
直接地观察其过去的“人”
。
正因为如此,如果要对囿于所谓“人从自然状态到文化状态”
——这里套用了一句陈词滥调——的过渡的问题,要对所谓国家、语言、法律的产生及诸如此类的问题作出历史角度的说明的话,那么这些问题的提出就是大错特错了。
这些问题概莫能外,均系形而上学的,而不是“历史的”
惯例。
有史以来关于“人的自然状态”
的学说浩如烟海,它们无一例外地只是任意的图画;这图画出自各个不同时代利益的政策的手笔,它“解释”
不了任何东西,本身却可以从历史和心理角度得到解释。
[5]
最后,第三类问题以生物进化论,以将“人”
作为自然科学的对象纳入物种进化范围的生物进化论为始基。
应该深入地比较一下授权人们将“人”
作为动物学物种加以讨论的事物特征的统一体和那种精神的统一体——在社会科学和哲学中,“人”
就是以这种精神统一体的形式亮相的。
本来可以结构严谨地、更有系统地对上述三类问题条分缕析,但是,下文只拟对此稍加评论。
[1]选自《舍勒全集》卷三。
——编注
[2]原文为拉丁文。
[3]参见拙著《伦理学中的形式主义与实质的价值伦理学》第一、第二部分。
[4]笔者在讲授历史哲学时曾多次指出过这些谬误,并计划在明年出版的以此为题的论著中对此进行批驳。
[5]这点诚然适用于所有神学的“原态学说”
,但同样也适用于霍布斯、卢梭、达尔文和斯宾塞的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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