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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成对善的意愿的构造;但却可以指责他把这种“与爱好相背”
变成对这样一种认识的构造,即意愿是否是善的,而且仅仅是一种近似的或然性认识。
历史地看,康德在这方面也继承了清教传统的衣钵,这种传统认为,对于“被拣选”
还是“被摒弃”
的问题不存在标准,就像在康德那里,对于是“善”
还是“恶”
的问题不存在标准一样。
由此,个体的道德思考精神获得了一个可以说是无限的任务。
但伦理学由于不具有独立的认识来源,因而在这里最终也获得了一个不可能的地位。
康德没有指明,如果确实存在着意志作用的、“纯粹意愿”
的这样一个规律,那么这种规律应当如何被认识以及应当如何在伦理学中被表述。
他时而依据对共同的道德评判的分析——这是哲学伦理学所不容的,只有启迪学才可以(根据它本己的认识)如此行事,时而又解释说,人们不能以此为依据!但意愿之先验的认识源泉在他看来究竟还会在哪里呢?或者伦理学本身就是一种道德行为?在康德做了这些前设的情况下,我们无法弄清这些问题。
六、我们拒绝康德从精神的“综合活动”
出发解释先验。
而与这种解释密切相关的,一方面还有对先验的“先验”
(traal)理解;另一方面还有与此有别的“主体主义”
理解。
[26]
根据先验的解释,这样一个规律是普遍有效的:“经验和认识(以及意愿)对象的规律依据于对对象的经验、认识(意愿)的规律”
。
至此,现象学在它进行研究的所有领域中都必须划分三种本质联系:1.在行为中被给予的质性和其他实事状态的本质性(及其联系)(实事现象学);2.行为本身的本质性以及在它们之间存在的联系和奠基(行为现象学或起源现象学);3.行为本质性和实事本质性之间的本质联系(例如价值只能在感受活动中被给予;颜色只能在看的行为中被给予;声音只能在听的行为中被给予,[27]以及如此等等)。
行为本身在这里永远不会在任何意义上成为对象,因为它的存在仅仅建立于进行(Vollzug);但行为的不同本质性却可以在各种行为的进行中被反思地直观到。
[28]然而我们没有丝毫理由从这三种本质联系中仅仅划分出第三层次,而且此外仅仅将这个层次总体地——与康德一样——看作是这样一种单方面的本质联系对象的先验规律必须“依据”
行为的规律。
毋宁说(除了其他两种本质联系之外),在特殊的行为种类和实事种类之间,原则上存在着相互的本质联系(例如在“内感知”
和“心理之物”
,但也在“心理之物”
与“内感知”
之间,在“外感知”
与“物理之物”
以及“物理之物”
与“外感知”
之间)。
(所有类型的)认识之“起源”
的重大问题只是在先验本质关系的整个领域中的一个部分,即(作为行为本质的)行为之间的先验奠基关系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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