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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的”
,根源在于无端的随意,其发端是:人具有本能倾向,把触觉事实看得比视觉事实更重,以此作为我们所谓“实在的”
事物的证据。
[1]假如确实如此,就必定会出现内容的推论(或一种同价的过程):“若我去抓,杆子也将是折断的。”
于是,建立在这点之上的期望便落空了。
这样一来,假象就可追溯到错觉上去。
然而,尽管作了还原尝试,假象与错觉的区别依然存在。
这一见解根本无法使人明白,我们究竟是如何将这两种现象涉及同一实在物、同一根杆子的。
我们为什么不说有两根杆子,即一根是视觉可见的,而另一根是触觉可摸的呢?这样不就什么假象也没有了么?触觉“受看重”
的论据在此什么也没说明;把一种现象“看得重于”
另一现象,并未使人明白涉及“同一根”
杆子的缘由。
此外,我们一般把触觉数据看作实在物的标记(这是因为,“实在的”
一词的意义通过一种触觉感受得到肯定,但这一理论毕竟不敢贸然对此作出断言),并认为胜于视觉的数据。
若告诉我,说在我交互叠起的手指上放了两个小球,其时只有一个小球在那里,视觉所得信息也只有一个,那我不会说“实实在在”
是两个。
这就是说,我优先看重的是视觉的数据。
再补充一点:假象并不会因对杆子的触摸而消失,只有基于此的假命题会被取消。
不仅现象及其纯内容照旧存在,而且我还依然“要说”
,我“看见”
的杆子是折断了的。
这样看来,假象不可能存在于下述事实:那一未曾实现的期望存在着。
因为,在触摸过之后,期望就不再存在了;然而假象依然存在。
因而,必须承认:我们是在两种现象中直接感知同一实在物,也只有这样,在基于现象提出的两个命题之间,即在“杆子是断的”
与“杆子是直的”
这两个命题之间,才可能出现矛盾。
但这种矛盾却不能反过来被视为作用于实在事物的结构手段。
[2]这一理论的前提是:“首先”
感知视觉现象和触觉现象,再从中构造实在事物本体;但这一前提恰恰是错的。
我们感知事物本身,并且是作为事物来感知(不管有多么不完善和片面),只是在经过事后的思考之后,才会发现,出现在我们的单纯视见和触摸之中的是已知事物的哪些局部内容。
在“折断了的”
杆子的视觉现象中,我一开始就在看完整的杆子这一物体;对此,下述期望是不必要的:在某些条件下,即在同认知相关的肌肉感受之类的过程中,去获得一种触觉感受。
假象是由于:我把出现在视觉现象中的这一折断事态干脆认作杆子物体的实在特性了。
换言之,这一事态作为视见内容和事态是无可辩驳的,并且需要加以阐明——在这一场合下需要从物理学上去阐明;但我却把这一事态放进它所并不从属的确然层次中去了,放进实实在在的定在(Dasein)层次中去了。
因而,属于假象的,总是事态的多数和确然层次的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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