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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法官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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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通过行使国家审判权,维护司法公正,惩处不法腐败行为。
然而由于司法职业的特点,法官自身也容易滋生腐败。
在法官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可能存在明显的程序违法或实体违法行为,这时就需要有关部门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对法官的监督主要包括法院系统内部监督及外部监督。
(一)对法官的内部监督
由于法院工作分为审判工作和司法行政工作两种,因此,法院系统内部对法官的监督可以划分为审级监督和行政监督两种方式。
1.审级监督
审级监督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以及上级法院通过二审和再审对下级法院案件的裁判进行的监督。
[1]一方面,上级法院的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等审判组织通过监督下级法院的法官对案件的审判,及时纠正法官审理案件时的违法程序或错误判决;另一方面,上级法院通过审理二审和再审案件可以发现下级法院法官对案件的审判是否公正,是否存在违法裁决行为,从而实现上级法院对下级法官的监督。
由于审级监督的实现主要依靠上级法院的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等审判组织来完成。
因此,审级监督又被称作审判组织的监督。
2.行政监督
行政监督则是指法院内部具有行政管理职责的人员和组织对审判工作或司法行政工作进行的监督。
此处所讲的行政监督是管理者的监督,区别于立法、司法、行政中的行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以下简称《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和法院有关制度的规定,法院内部的行政监督主要包括院长监督、庭长监督、监察部门对本院和下级法院工作人员的监督以及其他司法行政部门对审判人员的监督等。
由此可见,无论是院长、庭长、监察部门还是其他司法行政部门都可以监督法官的行为。
而监督的内容既包括院长发现法官的裁判错误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庭长对法官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又包括监察组织对法官的纪律监督、财务部门对法官的财务监督等。
(二)对法官的外部监督
对法官的外部监督主要包括各级党委、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级政协对法官的监督;检察院对法官的监督;人民陪审员对法官的监督;社会公众对法官的监督等。
1.各级党委、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级政协对法官的监督
各级党委对法官的监督主要是通过制定各项方针政策,对法官运用法律进行指导,实现对法官的监督。
此外,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
)的监督是在法官外部监督中最重要的监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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