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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黄某某法官涉嫌玩忽职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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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
2001年9月3日,广东省四会市(县级市)人民法院收到原告李甲的起诉,其持有的基础证据包括借款借据、国有土地使用证、购房合同等。
借条的内容是这样的:
今借李甲现金壹万元整(10000元)作购房之用(张乙当时新购入一套住房),现定于今年八月底还清,逾期不还,将予收回住房。
此致
借款人:张乙、(父)张丙、(母)陆丁、(妹)张戊
2001年5月1日
李甲起诉时称张乙等人未能按期还款,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欠款以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四会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法决定立案,同时确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排定由该院民庭审判员莫某某独任审判。
2001年9月27日上午,莫某某法官依法按照简易程序对该案进行审理,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经调查,当事人双方对借条上张丙、陆丁、张戊的签名确认无疑,而张乙当时不在场,其签名由张戊代签。
被告方进一步辩称,借条是因2001年4月26日其装有房产证的手袋被一个叫冯某的人抢走,而后,冯某带着原告李甲到张家胁迫张氏一家人签订了该借条。
事实上张家并不存在向原告借款的事实,事后张家也没有及时报警。
在此之后,莫某某审判员通知冯某到法庭接受调查,但是冯某对张戊的辩解予以否认。
2001年9月28日,被告张乙、张戊向四会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徐某反映情况,并提交了答辩状,徐某将其签批了“转莫庭长审阅”
的答辩状交给了莫某某。
2001年9月29日,四会市人民法院作出(2001)四民初字第64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张丙、陆丁、张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还清原告李甲借款一万元及其利息,各被告之间互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人张乙不负还款责任。
同年10月12日,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原告李甲表示没有意见,被告一方表示不服准备上诉。
但是一直到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被告也没有提交上诉状,在上诉期届满之后,该判决书生效。
11月8日,李甲向四会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院依法定程序于该月13日向被告张丙等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同月20日前履行判决。
11月14日中午,被告人张丙、陆丁夫妇在四会市人民法院围墙外服毒自杀。
张丙与陆丁自杀后,四会市公安机关进行侦查,查明李甲起诉时所持的“借条”
确实是其与同伙冯某抢走张戊手袋中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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