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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只用了15年时间,在2000年末实现了在全国范围内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目标。
第三个阶段是全面普及和提高义务教育水平的攻坚阶段。
在全国义务教育“基本”
普及的时候,仍有15%左右的地区(522个县)尚未实现“普九”
,而这些地区的经济非常落后,“普九”
任务异常艰巨。
此外,在已经实现“普九”
的地区,由于经济等原因,学生的辍学率仍居高不下。
对于全面普及义务教育的标准,温家宝总理在2003年的全国农村教育工作会议上指出,到2007年,力争使西部地区九年制义务教育普及率达到85%以上,青壮年文盲率降到5%以下。
为此,党和国家做出了一系列努力:一是实行义务教育收费制度的改革,如“一费制”
“两免一补”
等;二是进行义务教育特别是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改革;三是采取积极政策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这主要表现为对西部、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的增加和对农民工子女教育的重视;四是修订《义务教育法》。
2006年颁布的新《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
新《义务教育法》标志着免费义务教育制度的正式建立。
根据统计,到2007年年底,实现“两基”
验收的县(市、区)占全国总县数的98.5%,“两基”
人口覆盖率达到99%。
义务教育取得了可喜的成就(见图4-1)。
1949年义务教育在校生仅为2522万人,2000年,九年义务教育已基本普及,在校生人数达1.9亿人,为1949年的7.7倍。
图4-11949—2008年义务教育在校生增长情况
随着义务教育的逐步普及,又产生了如教育质量问题、择校问题、择班问题、教育乱收费、高考移民、留守儿童的教育、辍学、学业不良、教育公平、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等新问题,这些都影响了义务教育普及与提高。
如何巩固义务教育的成果,提高义务教育的质量,是我国新时期教育所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
(二)义务教育的内涵及其特点
依照法律规定,义务教育是对所有适龄儿童少年统一实施的教育,它具有强制性、免费性和普及性。
实行义务教育,既是国家对人民的义务,也是家长对国家和社会的义务,它有如下特点。
第一,强制性。
强制性是指义务教育是以法律保障的一种公民必须接受的基本教育。
义务教育法规的强制性内容,涉及儿童少年及其家长、社会各劳动部门及雇主,以及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在内的诸多利益和责任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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