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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国家在出台了相关的法律之后,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做到依法管理,有法必依。
政府必须依法管理学校,减少对学校的行政干预;学校必须依法进行内部管理,保护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与教师和学生之间建立合理的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和教育民事法律关系。
2.自主管理
现代学校制度的基础就是确立学校独立的法人地位,完善学校法人制度,减少对学校的行政干预,使学校能够自主管理。
根据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1998年颁布的《高等教育法》也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可见,我国有关教育的法律已经确立了学校的法人地位,即承认它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
这就意味着学校是一个独立的组织,具有独立的财产并独立承担责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各种民事活动,自主管理学校的资源并承担由自己行为引起的一切后果,而教育行政部门则不应把学校看做自己的附属物,直接插手学校的管理,而是要尊重学校的自主权,只履行监督学校依法办学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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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民主监督
所谓民主监督,是学校的教职工、学生等各类监督主体,对学校党政权力的管理活动的监察和督促,其目的在于维护广大师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教育的民主化和现代学校制度的建设。
近些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结构的转变和教育体制改革的推进,学校的各个利益相关者对教育的利益诉求日益多元化,学校的各种深层矛盾日趋走向表面化,广大教师、学生群体强烈要求参与和监督学校的决策、管理程序,以保证学校的运行照顾到自身的利益,各种矛盾得到合理解决。
因此在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的过程中,必须建立民主监督机制,保证广大教师、学生、民主党派等相关学校人员对学校各项工作的合理参与和监督,从而推进学校的民主化进程,提高学校的管理水平。
4.社会参与
在学校管理过程中,除了教师、学生群体要发挥对学校的民主监督作用,学生家长和社会的其他利益相关者由于越来越关心子女的教育问题和教育事业的发展,也积极要求对学校事务的参与。
因此,在建设现代学校制度过程中,还必须提高社会对学校工作的参与程度,一方面,让社会来监督学校的各项工作,保证学校的有序运转;另一方面,还要通过社会对学校工作的参与,调动社会支持教育的积极性,整合和吸收各种校外资源,提高学校的办学水平和管理水平。
具体来说,社会参与的方式多种多样,国外也有很多先进的做法可供我们学习和借鉴,如有些国家的学校里设有董事会,董事会的成员大部分由政府官员、企业家和其他校外人士组成,由董事会来决策学校的大政方针。
很多国家的中小学设有家长委员会,吸收家长参与学校的决策和管理,为提高学校的教育质量献计献策。
(三)采取措施推动各级各类教育中的现代学校制度建设
要建设现代学校制度就必须调整政府、社会和学校之间的关系,完善学校的内部管理制度,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实现社会的多元参与与监督和学校的自主管理,具体来说,各级各类教育都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积极推行现代学校制度的建设,主要措施如下。
1.基础教育阶段的公立学校
构建政府宏观调控、学校自主管理、社会多元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
在我国基础教育阶段的教育管理过程中,政府越俎代庖,直接干预学校具体事务的现象普遍存在,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受到了损害,民主监督机制缺乏,社会参与机制不健全。
在许多西方国家,中小学学校工作的决策权则主要在学校的手中,管理过程能够充分吸收多元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和监督,有利于学校的科学决策和管理。
以澳大利亚为例,澳大利亚中小学设有学校理事会,成员由校长、教师代表、家长代表和社区成员代表等十多人组成,负责根据政府规定的教育目标和课程框架制定学校章程、聘任校长及其他重大事务的决策,然后由校长执行理事会的决定,并根据章程对学校的具体事务进行管理[19],从而充分发挥了学校办学的自主性和积极性。
这种学校管理制度值得我们借鉴,今后我国应理顺政府和中小学校的权责关系,将政府的权力和责任限定在制定行政规章、指导学校的发展方向、为学校提供信息、资源服务等方面。
加大学校的办学自主权,赋予学校在教师聘用、教师培训和教学管理等方面更大的权力。
建立校长负责、党支部、教师代表大会和工会参与的民主决策和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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