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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配置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集权模式,即把权力主要配给上层决策机构的模式。
另外一种是分权模式,即把权力在不同组织层次间进行有效配给的模式。
集权与分权并不是一个抽象的、静态的概念,而应该是一个具体的、动态的行为过程。
亦即说,权力的配给必须要考虑任务、对象及其赖以依存环境的性质与特点,否则,抽象地谈论集权与分权是否合理没有太大的实际意义。
权力的有效配给应以任务的性质、责任大小及其有效性达成为标准,而不应该以组织层级为依凭。
在对权力进行配置过程中必须要首先考虑怎样配置更为合理与有效的问题,而不应该首先考虑把权力配给谁的问题。
《教育规划纲要》根据我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任务、目标达成的需求,确定了今后权力配给的基本方向,即中央向地方放权、政府向学校放权。
2.责任分担问题
责任分担是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中所要解决的另一重要问题。
根据责任生成的基础不同,可以把责任划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依据任务、目标而生成的基础性责任,它是权力配给与生成的重要依据;另外一种是以权力为基础而生成的非基础性责任,它是更好地完成任务与目标的重要保障。
依据任务、目标而生成的基础性责任具有相对稳定性,而依据权力为基础而生成的非基础性责任则具有较大的动态变化性。
《教育规划纲要》对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责任分担问题做出了如下的规定:中央政府统一领导和管理国家教育事业,制订发展规划、方针政策和基本标准,优化学科专业、类型、层次结构和区域布局。
整体部署教育改革试验,统筹区域协调发展。
地方政府负责落实国家方针政策,开展教育改革试验,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区域内教育改革、发展和稳定。
上述责任从其性质来分析都是属于基础性的,是相对稳定的。
3.管办评关系问题
权力在教育管理实践中的表现是多种多样的,建构一个科学、合理的教育管理体制,不仅要考虑教育管理权力如何配置的问题,而且还需要考虑如何协调其与办学权力、评价权力之间的相互关系问题。
在传统的行政思想与实践中,办学权、管理权与评价权皆归属于同一个主体——政府,但随着现代公民社会的不断成熟与发展,公民、社团以及其他的企事业组织参与教育管理的可能性与积极性不断加大,因此,在权力配置上逐渐地开始产生了管理权与举办权的分离,即举办者与管理者也在国家与社会之间产生了分化。
《教育规划纲要》明确指出了今后要进一步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促进管办评的分离。
促进管办评分离并不是要取消国家或政府的评价权,而是要把评价权更多地交付第三方来行使。
为了有效地对教育事业进行宏观调控,国家应适当地保留一定的评价权,但与此同时应该积极地实现评价职能由管制性向服务性的转变,否则,就难以克服国家评价职能所带来的消极影响。
4.体制功能问题
影响教育管理体制功能发挥的因素主要有两个:其一,权责分配的合理性;其二,体制功能定位的恰当性。
一般的情况下,教育管理体制的功能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一,保障教育事业的发展系统有序地运行;其二,使教育工作的开展更加高效。
这两项功能,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从根本上说都是服务性的,而不是管制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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