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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的措施有:第一,建立和完善政府决策的公示制度。
对重大教育决策事项,特别是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在决策施行前应先行向社会公示。
第二,建立和完善政府决策的听证制度。
对那些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如重大项目建设和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改革事项等要进行听证。
在听证过程中,要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
进一步完善听证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明确规定参加听证会的公众代表的选择程序和方法、听证主持人产生的程序和方法、听证会进行的程序等问题。
第三,积极创新社情民意的反馈渠道,完善网络舆情收集系统,多方面、多层次、多角度地了解决策前、决策中、决策后的社情民意。
2.建立机构
《教育规划纲要》指出,“成立教育咨询委员会,为教育改革和发展提供咨询论证,提高重大教育决策的科学性。”
具体的措施有:第一,成立教育咨询委员会,完善教育咨询委员会的工作机制和人员构成,明确工作性质和任务,完善咨询项目的管理程序。
第二,完善咨询论证专家库,选择具有一定学术威望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领导作为专家库成员,保持专家咨询的独立性,真正成为政府决策的“智囊团”
和“思想库”
。
第三,健全决策论证制度,规定重大决策必须经过专家咨询论证。
(四)提高政府管理有效性的政策措施
1.明确标准
《教育规划纲要》指出,“建立和完善国家教育基本标准。”
具体的措施如下。
其一,明确标准制定的理念。
评价政府管理的有效性要有标准,这个标准至少应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效率标准,即一项政策、项目的执行落实情况;二是效能标准,即教育功能的实现程度,也就是培养人的质量问题,这是评价政府管理有效性的核心。
其二,明确标准的种类。
实现教育资源的公平配置,政府负有不可推卸的职责。
建立和完善国家教育基本标准,可以具体分为两个标准,一是办学标准,是“投入”
标准;一是质量标准,是“产出”
标准。
我国在办学标准方面已经进行了初步的探索,比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标准化建设,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要求,要制定城乡统一的义务教育办学标准,使每一所农村学校都成为合格学校,落实新的农村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努力把学校建成当地最安全、最坚固、最让群众放心的地方。
但在质量标准方面,还亟待加紧制定和细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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