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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如果2012年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达到2008年世界各国平均水平(即30%),同时,财政教育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按年均提高0.35个百分点估算,那么,到2012年,财政教育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将提高到17.7%。
这样,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的比重仍然可以达到5.31%。
根据以上三种预测,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的比重均可达到或超过4%,由此可见,到2012年,4%目标具有较大程度的可实现性。
(三)落实法定增长,进一步明确每一级政府的职责
按照《教育法》中关于教育经费“三个增长”
的要求,在近年财政预算内安排支出中,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教育支出增长幅度都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这是一个良性的发展趋势。
但是,在财政支出中需要加大重视的一点是,在财政预算外超收的部分中,政府教育支出的增长远低于超收收入的增长幅度,因此,为实现4%的目标,在分配财政预算外超收收入时,各级政府应把教育作为财政支出重点领域予以优先保障。
各级政府预算超收收入规模很大,仅在中央财政层面,2004年超收2000亿元,2006年超收3307亿元,2007年超收突破4000亿元,年均增长率为50%,但是,在政府预算超收收入的支出中,教育支出比重较小。
以2007年为例,该年财政预算外超收收入的支出分为七块,分别是: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制度规定需增加安排的支出830亿元、农林水支出近400亿元、社会保障支出400亿元、医疗卫生支出318亿元、科技支出29亿元、文化支出11亿元以及教育支出近210亿元(其中城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支出61亿多元,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增加安排88亿多元,安排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奖励资金60亿元)。
财政预算外超收收入的支出中,教育支出仅占5.25%,这一比重远低于该年财政性教育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如果该比重达到2007年财政性教育经费占经常性财政收入15%的比例计算,预算外超收收入中的教育支出将达到900亿元,占该年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的11%,高出实际支出近700亿元。
地方各种政府性基金收入尚未纳入财政预算收入。
2008年全国土地出让金收入10375.28亿元,主要用于各地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支出。
如果各地政府能将其中一部分用于教育,则可增加500亿~1000亿元的财政性教育经费。
由此可见,如果能够保证预算外超收收入“按比例、依法”
增加到财政性教育经费中来,对于增加财政性教育投入,实现4%的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四)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积极开征地方教育附加费
教育费附加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由国家指定机关向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项非税专项收入。
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中规定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管理,作为教育专项资金,根据“先收后支、列收列支、收支平衡”
的原则使用和管理。
近十年来全国教育费附加总额约占全国教育经费总投入的10%左右,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教育经费的不足。
但是由于“重税轻费”
倾向的存在,征收不到位,2008年全国城市教育费附加征收额为527亿元,征收率仅为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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