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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然而,到1986年,这个看来似乎已经没有问题的问题却又一次成了问题。
《斯拉夫与东欧研究》发表了一组文章,对这些著作的著作权问题提出质疑。
作者为I.R.提图尼克(IrwinR.Titunik)、别尔丽娜和爱德华·布朗,他们对克拉克和霍奎斯特在其评传《米·米·巴赫金传》相关章节中提出的论证,进行质疑。
因为作者在本书中对此问题提出的论证,大多出于推理和猜测,所以,就连作者自己也不得不发出哀叹:“不幸的是,没有任何书面材料可以一劳永逸地解决这一争端。”
[89]
巴赫金“崇拜”
中涌现出来的这种做法,其在逻辑上的最大缺陷在于它无法被最终证实。
与此同时,同样我们也没有根据证实相反的观点是正确的和真实的。
但把“有争议文本”
毫无条件地全部归诸于巴赫金名下,恐怕也有不妥。
关于“有争议文本”
的著作权问题,几乎是一个无解的难题。
有鉴于此,阿维林采夫建议:巴赫金小组成员的著作应当作为巴赫金全集的附录予以出版,或是将全集命名为巴赫金及其小组所著。
[90]然而,尽管如今的俄罗斯已经把著作权问题“悬置”
起来,而实际上已经无可争议地将有争议文本全都归在巴赫金名下。
但是在学术界,相反的观点和看法始终都未能彻底绝灭。
《沃洛希诺夫、巴赫金与语言学》的作者瓦·米·阿尔帕托夫(В.М.Алпатов)就持这种观点。
与当今国际学术界通常把有争议文本都统统归属于巴赫金名下的做法不同,阿尔帕托夫认为有关这些有争议文本著作权的归属问题,是一个不可能“有解”
的问题。
西方有人也持有类似观点。
鲁思·科茨在历数了莫森与埃莫森(CarylEmerson)、克拉克和霍奎斯特著作中的许多自相矛盾之处后,指出:除了提图尼克1984年的论文和瓦西里耶夫1991年的论文外,国际巴赫金研究界引人注目地无人进行一种分析和确定这3个人——巴赫金、梅德韦杰夫与沃洛希诺夫——著作权比例的实证主义尝试。
“所有试图解决这一谜底的人大都不得不从一个策略跳到另一个策略”
。
他说自己作为此类文章的读者,自认为“丢弃这个可恶的问题,提前宣布这是一个不可能有答案的问题,因此是没有结果的,也是不适当的”
。
因为真正的问题不在于谁究竟写了什么,写了多少,而在于谁究竟站在什么立场上、为什么?[91]
也许,“共同创作说”
会是最终解决这一难题的唯一道路?
然而,这又是怎样发生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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