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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对立统一原则在洛特曼结构诗学中的体现02(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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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敢不唯命是听。”

(《左传》宣公十二年)(“敢”

训为“不敢”

“老人七十仍沽酒,千壶万瓮花门口。

道旁榆荚仍似钱,摘来沽酒君肯否?”

(岑参:《戏问花门酒家翁》)(“沽”

既作“买”

也作“卖”

解)

古汉语中的“反训”

,说的都是这类现象。

《左传》所谓“美恶不嫌同辞”

,“贵贱不嫌同辞”

不仅“乱”

可训为“治”

,不仅“贾”

可以训为“买”

和“卖”

,而且,就连“沽”

、“售”

、“市”

也都如此。

陈绂就指出,语言现象也是辩证的,因此,分析语言现象也必须本着辩证法的原则。

例如,按照训诂学资料,《诗·小雅·巧言》中的“君子信盗,乱是用暴”

中的“盗”

,在此语境下须解作“逃”

,这不是此字固有的语义,但却是在此具体语境下临时具备的活义。

[104]这里所谓辩证的方法,则和中医诊断病情时的“望、闻、问、切”

同义,都是指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语词(文本的意义)等于语词的用法,这意味着语词的语义常常不是与其词典意义等同,而是与不同的语境结合而产生新义。

“话语的含义完全是由它的上下文语境所决定的。

其实,有多少个使用该话语的语境,它就有多少个意义。

这里,话语可就不再是一个统一体,可以说,它用于多少个语境,就可以分成多少个话语……这一问题只有辩证地加以解决。”

[105]语境的制约导致语词的本义发生变异,其极端情形在于它能从根本上扭曲语词的本义,使其具有其所根本不具有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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