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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基础的:所谓“仁”
就是“二人”
关系(“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
;“君君臣臣父父子子”
……),由此可见,人如何对待他者,何以竟然会成为鉴定此人品质的一个标准,由此延伸出一个古老而又有效的信条: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而《圣经》和《古兰经》中,也都有与此类似的说法。
人之视人如己,恰如照镜子。
别人是你镜像:你想让别人怎样对你,那就请你先怎样对待别人。
巴赫金伦理学的另外一个特点,是不在抽象的意义上讨论伦理学或道德,而是把伦理学归结为行为:它是具体的、可见的、有其主体的和重在实践的。
它是行为,是事件,不是用来宣传的口号或标语。
总之,它是人的行为本身,而非指导行为的原则。
这样一来巴赫金伦理学的特点便显现无遗了:
“……只有从实际的行为出发,从唯一的完整的承担统一责任的行为出发,才能够达到统一又唯一的存在,达到这一存在的具体现实;第一哲学只能以实际行为作为自己的目标。”
……“这也就是说,行为具有统一的层面和统一的原则,把各因素总括在行为的责任之中。”
[16]“……正是在这里,负责的行为接近了唯一性的存在即事件。
以负责的精神进入存在即事件的已被承认的独有的唯一性之中——这就是事实的本质所在。”
[17]
也就是说,巴赫金的伦理学不是具有普遍抽象性的理性原则,而是具体的和独特的,是可以化身为千千万万个的千手观音。
在每一个具体情境下都能发现其身影的存在本身。
“存在即事件”
(быть-событие)是作者通过比喻(存在犹如事件)而创立的一个术语,强调存在(现实中的自然界和社会的生活)是人的行为世界,事件世界。
与此相近的提法还有“存在的事件”
、“存在犹如事件”
[18]。
“在巴赫金的哲学术语学中,有这样一个概念——‘событиебытия’(存在之事件)。
存在不是一个抽象范畴,而是我唯一的、被从内心深处加以体验的生命与他人组成的类似的存在世界之间相互影响的生动事件,是一个不仅我们个人的存在而且就连‘我们相互关系的真理’也得以在其中实现的事件。”
“我在存在中犹如在事件中”
(Янахожусьвбытии,каквсобытии)[19]“……但是,只要我们把我们的这种思维行动负责地彻底地加以实现,签上我们的名字,那么我们便会成为实际的参与者,从我们的唯一位置出发,从内部参与到存在即事件中去。
[20]
作为一个事件的存在(在某些场合下可以与“生活”
一词互换而不妨碍意义的表达)势必要面对一个多主体(或作者)的世界。
在这个意义上,文本的建构者与生活的建构者是相互平行对位而又相互关联的概念。
存在的积极性由于“我”
与“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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