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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自我意识的建构就是从“人”
与“我”
的分别开始奠定基础的。
不但如此,自我建构过程贯穿于人的整个意识,始终处于动态的进行中,而终点就意味着自我的死亡和消失。
人的一生就是这样一种动态的交流过程,在此过程中,自我需要不断从外界汲取信息。
巴赫金关于自我变动不居的表述,在在令人想起赫拉克里特一个古老的比喻:人不可能同时踏入同一条河流。
河水是流动不居的,因而人不可能在同一时间踏入同一条河流。
然而,不光河水流动不居,实际上,人的自我也是变动不居的:人身上的细胞每分每秒都在新陈代谢,旧的死去新的更生。
所以,每时每刻人其实都在不断更新着自己。
前一分钟的你已经大不同于后一分钟的你,所以,在不同时间中踏入同一条河的人本身,其实也已经不再是同一个人了!
其次,人如何表征自己的存在?巴赫金告诉我们,人是通过话语行为表征其存在的。
人通过与他人的话语交际行为产生自己的意识(我和他人的分界何在?),也是通过话语交际行为实现其存在的意义和价值的。
这就归结到巴赫金的下一个核心观点,即人的存在的独一无二性。
从宇宙四方天地洪荒的角度看,人的确如巴赫金所言,是独一无二的存在体。
每个人在生活中都有其特定的位置决不可能重合。
每个人的天赋使命就是完成其在生活中的特定位置所赋予其的使命或功能。
行文到此,我们似乎听出来了叔本华生命意志论的语调:让自己的生命放射出灿烂辉煌的光芒,就可以说对得起此生此世了。
然而,又不尽其然:叔本华哲学总体而言是悲观主义的,而巴赫金却不然,是注重生命实践的,因而是现实的而非浪漫的。
巴赫金的特点在于他把伦理学与美学以生命实践行为哲学为主体很好地结合在了一起,从而一举打破了知识分子只会坐而论道,却不善于起而践行的弊病和软肋。
格雷格·马克·尼尔森(GregMar)在其所著《应答性的标准:巴赫金与哈贝马斯的社会理论》中指出,在巴赫金那里,实际上,第1部著作《论行为哲学》原本是《审美活动中的作者与主人公》的第1章,因而难怪这两篇文章会有如此密切的联系。
《论行为哲学》原系为同一个提纲撰写的导论和原来题名为“作为‘我’的作者”
的一部分。
他进而指出,在《论行为哲学》和《审美活动中的作者和主人公》(1979)中,巴赫金以其独特的方式表明,我们有必要把(在行动中产生意义)的美学和(在活动自身中的认识论要素)伦理学重新统一在作为一个统一事件的阐释行为中的问题。
该文强调作为一种存在之事件的话语交际行为具有其独特性和唯一性。
应答性命题被扩展到关于作者、自我与他者关系、理解的移情形式以及共同体验问题(《艺术与责任》)上来。
[38]
巴赫金指出:“生命只有联系具体的责任才能够理解。
生命哲学只能是一种道德哲学。
要理解生命,必须把它视为事件,而不可视为实有的存在。
摆脱责任的生命不可能有哲理,因为它从根本上就是偶然的和没有根基的。”
[39]“我的这种得到确认的参与性,创造出具体的应分因素——即我应该实现全部的唯一性;这是在一切方面都无可替代的存在唯一性,对这一存在的任何因素我都应实现自己的唯一性;而这意味着参与性将我的每一表现:感情、愿望、心情、思想,都变成了我的能动而负责的行为。
……要知道这个世界是由我发现的,因为我在自己的观照行为、思考行为、事业行为中都是从自身出发的。
根据我在世界中所处的唯一位置——能动发源的位置,所有思考到的空间关系和时间关系,都找到了价值的中心,并围绕这个中心形成某种稳定的具体的建构整体;这样,可能的统一性就变成了实际的唯一性。”
[40]
“这种富有效能的唯一的行为,正是存在中的应分因素。
要产生应分的因素,首要的条件是:从个人内心承认确有唯一性个人的存在这一事实,这一存在的事实在心中变成为责任的中心,于是我对自己的唯一性、自己的存在,承担起责任。
……负责行为也就是以承认唯一性应分为基础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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