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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以调换位置,但当你站到我先前的位置,我站到你先前的位置上时,时间已稍纵即逝,那怕只是一刹那。
由于以前的情况无法重复,因而我们永远不能看到或认知同样的事物。”
[47]
正如国际学术界众多学者所指出的那样,巴赫金的哲学人类学或伦理学既是对康德主义和新康德主义的某种意义上的继承和发展,同时又是对其的批判和否定。
例如,巴赫金写道:“可以而且应该承认:在完成自己专门任务的领域中,现代哲学(特别是新康德主义)已经达到显而易见的高度,并终于制订出完全科学的方法(而各种类型的实证主义,包括实用主义在内,都还做不到这一点)。”
[48]总之,巴赫金在其早期论著中,对康德主义和新康德主义,对胡塞尔现象学等等,都是既有继承又有批判的。
在《论行为哲学》中巴赫金写道:“从理论的认识内部出发来克服认识与生活的二元论,思想与唯一具体现实的二元论,就此所做的一切尝试都是徒劳无功的。”
读者不难从此段文字中读到对以往伦理学知行脱节的“二元论”
的针砭和挞伐。
“当我们把认识的内容含义方面与实现这种认识的历史行为割裂开来之后,我们只有通过飞跃才能从认识达到应分,才能到脱离了实际认识行为的含义内容之中去寻找实际的认识行为,而这无疑于是想揪着自己的头发上天。”
[49]“但是从具体行为出发,而非从行为的理论阐说出发,却可以把握住它的含义内容,这一内容整个地包含在这一行为之中,因为行为确实是在存在中实现的。”
[50]“这是我在存在即事件中的意向所预设的计划,是必须由我的负责行为加以积极实现的建构;这建构是靠行为筑起的,也只有在行为是负责的条件下才能稳固坚实。”
[51]
生活世界与艺术世界的另外一个差别之处在于前者是未完结的,而后者是完结的;前者是对话体的,而后者是独白体的;前者是开放的,而后者则是封闭的;前者是生气勃勃的,而后者则是死气沉沉的……诸如此类,不一而足。
“人是目的而非手段”
只是人类始终在追求的终极目标,却非已经抵达的现实。
人类尽管已经有了漫长的历史,但却仍然与理想中的目标保持着与以前相等的距离:目标依然是“虽不能至,心向望之”
的遥远的彼岸。
在历史现实里,人就是“手段”
而非“目标”
。
当俄国革命先驱别林斯基、车尔尼雪夫斯基等鼓吹“为了让人类过上幸福的生活,哪怕让千百万人头落地也是值得的”
时,谁能说那“人头落地”
的“千百万人”
不是使人类“达到幸福彼岸的”
手段和代价呢?由此可见,抽象的道德伦理学说大抵总是空洞的,讨论伦理学问题似乎只能本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来进行。
伦理学原则一旦脱离具体事件(包括在不可复制的唯一的时间和空间中的事件),便成为无补于世也无补于时的“乌托邦”
或“假象”
。
巴赫金在伦理学中的另外一个重大贡献,是对“应分”
的发现,这可谓是旷古未有。
在他之前,康德曾经代表德国古典哲学伦理学的顶峰,他的名言更是指导人们道德实践的金言:“我们头顶的灿烂星空,我们心中的道德律令!”
但康德的道德律令就其来源而言,却并非是道德主体由内而外自发产生,而是由外而内强加于其身上的。
正如列夫·舍斯托夫所批判的那样,在康德那里,自然律和道德律仍然是两张皮:当道德律无法自圆其说时,便会求助于自然律,而实际上,道德律是道德律,自然律是自然律,两者毫不相关。
这成为康德哲学中的六大悖论之一,也是道德哲学留存至今的难题之一。
哲学之所以难以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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