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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而人们必须而且应该按照哲学家所提供的“真理”
来全面改造不符合真理的世界。
[3]利奥塔曾如此描绘这种类型的“知识分子”
:“‘知识分子’更像是把自己放在人、人类、民族、人民、无产阶级、生物或其他类似存在的位置上的思想家。
也就是说,这些思想家认同于被赋予了普遍价值的一个主体,以便从这一观点来描述和分析一种情形或状况,并指出应该做什么,使这一主体能够实现自我,或至少使它在自我实现上有所进展。
……‘知识分子’的这一责任和普遍主体的(共有)概念是不可分开的。”
[4]很显然,这里的“知识分子”
,正是前述“立法者”
的典型。
其二,认为主体性是确立社会生活的规范的源泉,它“既能替科学、道德和艺术奠定基础,也能巩固摆脱一切历史责任的历史框架”
[5]。
通过塑造自由的主体,将能代替中世纪宗教曾发挥的绝对的一体化力量,实现人的终极解放,它相信,随着理性主体的发展和成熟、个人劳动的自由化和社会化、普遍精神的一体化和总体化,人们将最终摆脱奴役、压迫和野蛮,获得完全的自由。
它把理性视为“主体”
的本质规定,相信通过人的理性能力的发挥,将实现“对自然的统治”
并把人从自然的支配中解放出来,与此同时,也将能够控制社会生活中一直统治着人的客观的异己力量,超越社会生活的冲突和矛盾,达到对社会生活的掌控,实现社会的和谐和正义,社会和历史即可克服一切愚昧、不公和奴役,实现终极的和谐和完善。
因此,“主体”
的理性与自由,将代替中世纪的“上帝”
,充当人与社会生活的规范标准和价值尺度,顺理成章的,哲学贯彻“主体性原则”
,也就获得了社会批判的规范基础和价值根据,以之为出发点,哲学即可脚踏实地,行使其“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万世开太平”
的神圣使命。
那么,这种思维范式是否能为哲学的社会批判提供可靠的规范基础呢?在现当代哲学中,这一点遭到了尖锐的批判,人们已经越来越清楚地看到这一进路所包含的多方面的理论与现实困境。
就第一方面而言,这种范式所面临的困境是它无法有力地回应现代社会理性分化和多元化这一根本性事实。
正如迪尔凯姆、丹尼尔·贝尔等新老社会理论家指出的,现代社会的根本特点是“分化性”
和“非同质性”
,它实现了从“领域合一”
向“领域分离”
的转向,整个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呈现出相对独立性并追求其各自相对独立自主的规范。
哈贝马斯更具体地分析了这种分化的具体内容及过程,他指出,现代社会区别于传统社会,最重要的特征就是“理性的分化”
,理性已经无可挽回地失去了其原初的统一性,理论理性、实践理性和审美理性,科学话语、道德话语与审美话语等之间的分裂是现代社会永久的特征,随着“世界的祛魅”
,使得传统上具有社会整合功能、集真善美于一身的统一性和整体性原理,分裂为三个互不隶属、彼此独立的价值领域:认知—工具领域、道德—实践领域和审美—表达领域,“唯一必然之神”
失去了其规范力量,取而代之的是一种强烈的自主、多元的自我意识,因此现代社会“不存在统驭一切的统一和忠诚”
,它已被分化为“多个参照系统”
,这些参照系统“每一个都有它自己的理解的方式和理性的标准”
[6],在此情形下,如果不顾现代社会“理性分化”
和“理性多元论”
的事实,仍然由某个抽象的“立法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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