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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体性”
原则与有尊严的幸福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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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发“价值主体”
作为主体性原则不可消解的维度,其根本旨趣在于为人的尊严和幸福进行论证与申辩。
近年来在我们国家,人的“尊严”
和“幸福”
越来越成为社会各界热烈讨论的话题,“有尊严的幸福生活”
第一次被写进了政府工作报告。
这的确是一个具有重大意义的历史事件。
那么,有尊严的幸福究竟如何成为可能?须具备哪些基本的前提条件,它才有可能成为现实?对这些问题的讨论,是马克思哲学“主体性”
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
在对这些课题的回应中,马克思哲学“主体性”
原则所固有的人文关怀和人文向度将显现其深刻的时代内涵。
(一)“人真正成为目的”
:有尊严的幸福生活的必要条件
把人视为“内在的目的”
,而不是把人视为达到某种“外在目标”
的工具和手段,这是有尊严的幸福生活的必要条件,也是马克思哲学“主体性”
原则的题中应有之义。
人成为“内在的目的”
意味着,“人”
是与“物”
有着根本区别的特殊存在。
人们可以把“物”
作为实现“外在目标”
的工具和手段,但由于人区别于物的特殊存在方式,他永远不应被视为如同物一般的工具与手段,具有至高无上的内在价值和尊严。
把人当成工具和手段而不是把人当成目的,这是人类历史上屡见不鲜的现象。
其中有三种最为突出的表现。
第一,把人当成共同体的工具。
第二,把人当成物的工具。
第二,把人当成历史的工具。
把人当成共同体的工具,即是把人视为抽象共同体达成自己目的的手段,认为后者是人的生存命运的最后主宰者,拥有绝对的、无条件的最高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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