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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要回答的问题是如何“外在地这样去行动:你的意志和自由行使,根据一条普遍法则,能够和其他所有人的自由并存”
[25]。
只有按照这一普遍法则确立起正义的社会制度、协调人们的关系,人类才能避免在人和人的相互分裂和冲突中陷入毁灭,才能超越“自然状态”
,建立一个有秩序的文明社会:“正义的至上要求是:具有理性的感性存在者不应该生活在自然状态,而应该生活在法治状态。”
[26]正义的普遍原则构成了对于社会生活的所有成员都具有约束力的、有效的“绝对命令”
,离开它,人的生活将失去基本秩序并变得毫无意义。
在当代哲学中,罗尔斯是继承并发扬了康德上述思路的代表人物,他开启了当代哲学以“正义”
问题为中心的政治哲学景观。
罗尔斯承认,他之所以把“正义”
作为自己毕生关注的主题,是因为他相信,正义是构成人的尊严和幸福的最为基本的条件。
在《正义论》一开头,罗尔斯说道:“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
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
[27]正是怀着这种信念,罗尔斯形成了他关于社会正义原则的系统论证,并因此使得“社会正义”
成为当代整个政治哲学的关键主题。
人们普遍承认《正义论》是一部具有“轴心转折”
意义的巨著,它不仅恢复了道德哲学的尊严,而且也开创并证明了一种崭新的规范伦理学类型——现代民主社会的自由正义之制度伦理学。
很显然,关于“社会正义”
的探讨之所以获得这种特殊的地位,根本原因就在于人们越来越自觉地认识到:只有社会制度层面的正义,才能保证社会生活的良善秩序,实现社会生活的真正稳定与长治久安。
这是生活在社会生活中的每一个生命个体获得尊严和幸福的最为基本的保障。
上述“自由”
与“正义”
这两个基本价值,分别从个人与社会两个层面构成人的尊严和幸福的基本前提。
只有当它们被牢固地确立起来并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得以落实和贯彻时,有尊严的幸福生活才能真正成为可能。
(三)全面丰富的生命存在方式:有尊严的幸福生活的根本保证
有尊严的幸福生活要成为可能,最后还需要一种健全的生命存在方式作为保证。
这种生命存在方式的本质特征,可以用“全面”
和“丰富”
来概括。
“全面”
和“丰富”
与“片面”
和“贫瘠”
相对,“片面”
和“贫瘠”
的生活是一种抽象化的、使人失去人性的生活,因而必然是一种无尊严的不幸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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