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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一切都归到关于自然和历史的实证科学中去了。”
[16]在《出路》中,他进一步阐发了这一观点:“这样,对于已经从自然界和历史中被驱逐出去的哲学来说,要是还留下什么的话,那就只留下一个纯粹思想的领域:关于思维过程本身的规律的学说,即逻辑和辩证法。”
[17]显而易见,如果哲学被归结为逻辑和辩证法,那么康德、费希特、谢林和黑格尔关于人、市民社会、实践、异化、历史意识、自由等问题又放到什么地方去讨论呢?难道它们不是哲学研究的对象,倒是实证科学研究的对象?显然,把从康德到黑格尔的哲学运动理解为单纯思维或纯粹思想的辩证运动,必定会导致德国古典哲学遗产内涵的窄化。
另一方面,把辩证法从黑格尔的哲学体系中抽取出来并抽象地加以讨论,也必定会导致辩证法与其真正的载体之间的分离。
事实上,在马克思看来,合理的辩证法既不应当以黑格尔的绝对精神作为自己的载体,也不应当以费尔巴哈式的、抽象的、与人的社会历史活动相分离的物质或自然界作为自己的载体。
早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已经指出:“黑格尔的《现象学》及其最后成果——作为推动原则和创造原则的否定性的辩证法——的伟大之处首先在于,黑格尔把人的自我产生看作一个过程,把对象化看作失去对象,看作外化和这种外化的扬弃;因而,他抓住了劳动的本质,把对象性的人、现实的因而是真正的人理解为他自己的劳动的结果。”
[18]在马克思看来,不应该抽象地谈论辩证法,而始终应该把从事劳动的现实的人作为辩证法的载体。
换言之,在任何情况下,辩证法都应该与现实的人这个社会历史的载体一起被叙述出来。
总之,辩证法的合理的存在形态就是社会历史辩证法。
否则,它就有可能失去自己的根基,蜕变为诡辩。
我们再来看第二个问题。
一方面,正如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1845)中早已指出过的那样,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属于旧唯物主义的范围,试图用这种唯物主义来改造和提升作为德国古典哲学遗产的黑格尔的辩证法,并不能达到预期的结果。
何以见得呢?因为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是直观的,是以抽象的,即与人的社会实践活动相分离的自然界或物质作为基础的。
在马克思看来,凡是以抽象物质为基础的唯物主义实际上也就是唯灵论或唯心主义:“抽象的唯灵论是抽象的唯物主义;抽象的唯物主义是物质的抽象的唯灵论。”
[19]在《资本论》第一卷(1867)中,马克思以更明确的语言揭示出这种唯物主义的实质:“那种排除历史过程的、抽象的自然科学的唯物主义的缺点,每当它的代表越出自己的专业范围时,就在他们的抽象的和唯心主义的观念中立刻显露出来。”
[20]在马克思看来,费尔巴哈的直观唯物主义本身就是与辩证法精神相冲突的。
何况,这种唯物主义坚执于抽象的自然和抽象的人,无法对自然和人做出现实的说明,因而归根到底也是唯心主义的,尤其在历史领域也是如此。
另一方面,尽管恩格斯把历史唯物主义理解为马克思的两个伟大发现之一,并参与了这一新的历史观的建构,但在如何评价费尔巴哈的历史作用、以何种路径通向历史唯物主义等问题上,他和马克思之间仍然存在着不同的看法。
诚然,我们也承认,在马克思和恩格斯哲学思想的发展史上,费尔巴哈起过一定的作用。
这从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早期著作,如《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神圣家族》、《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德意志意识形态》等著作中可以看出来,但究竟如何准确地评价费尔巴哈的历史作用呢?
毋庸讳言,恩格斯对费尔巴哈的历史作用的评价是相当高的。
在《出路》的“1888年单行本序言”
中,恩格斯肯定,费尔巴哈“在好些方面是黑格尔哲学和我们的观点之间的中间环节”
,并强调,“我也感到我们还要还一笔信誉债,就是要完全承认,在我们的狂飙时期,费尔巴哈给我们的影响比黑格尔以后任何其他哲学家都大”
。
[21]联想到我们在前面已经提及的恩格斯的相关论述,如“我们一时都成为费尔巴哈派了”
、“同黑格尔哲学的分离在这里也是由于返回到唯物主义观点而发生的”
,等等,不难发现,恩格斯的解释路径如下:
马克思首先受到黑格尔唯心主义的影响,发现了黑格尔的辩证法;为了拯救辩证法,他又通过接纳费尔巴哈这一“中间环节”
的“基本内核”
(唯物主义),批判地改造和提升了黑格尔的辩证法,从而形成了“唯物辩证法”
;最后,他把唯物辩证法应用到历史领域,从而创立了历史唯物主义。
众所周知,在恩格斯之后,普列汉诺夫、列宁、斯大林和传统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几乎都沿用了这一解释路径。
然而,马克思却为自己思想的发展指示出不同的解释路径。
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1859)中,他叙述了自己思想发展的主要过程:先学习哲学、历史和法律;1842—1843年担任《莱茵报》编辑工作时,第一次遭遇到要对物质利益发表意见的难事;《莱茵报》被官方查封后,马克思从社会舞台退回到书房里。
“为了解决使我苦恼的疑问,我写的第一部著作是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性的分析,这部著作的导言曾发表在1844年巴黎出版的《德法年鉴》上。
我的研究得出这样一个结果: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黑格尔按照18世纪的英国人和法国人的先例,概括为‘市民社会’,而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应该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求。
我在巴黎开始研究政治经济学,后来因基佐先生下令驱逐移居布鲁塞尔,在那里继续进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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