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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在这种意义上,康德进一步指出:
……假如规定因果性的概念是一个自然概念,那么这些原理就是技术地实践的(teisch-praktisch);但是如果它是一个自由的概念,那么这些原理就是道德地实践的(moralisch-praktisch)。
[7]
显而易见,康德在这里所说的“技术地实践的”
原理适用于上面所说的“遵循自然概念的实践”
,而“道德地实践的”
原理则适用于“遵循自由概念的实践”
。
也就是说,如果回到亚里士多德关于“知识”
、“技术”
和“实践智慧”
的三分法的话,就会发现,康德大致上使“技术”
从属于“知识”
。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他写道:
一切技术地实践的规则(也就是艺术和一般技巧的规则,或者也有明智的规则,这种规则是一种对人们和他们的意志施加影响的熟练的技巧,就它们的原理奠基于概念而言,它们只能算作是对理论哲学的引申。
[8]
与此相对的是,
道德地实践的各种规范(Vors)完全建立在自由的概念上,完全排除来自自然方面的意志的规定,则构成了各种规范中的一种完全特殊的样式:它们也像自然所服从的规则(Regeln)一样,可以直接称之为规律(Gesetze),但不是像后者那样基于感性的条件,而是基于超感性的原理,在哲学的理论部分的近旁,为自己单独地要求着另一个部分,这个部分可以命名为实践哲学。
[9]
值得注意的是,康德坚持的是先验的道德论,是与经验生活中的幸福论相对立的。
所以在他那里,道德行为具有严格的限定,即这种行为必须服从理性立法,服从以善良意志为基础的道德法则。
也就是说,康德语境中的“自由”
并不是受意志的自然倾向所左右的,而是以先验的道德法则为基础的。
也就是说,对于他来说,只有奠基于先验的道德法则的行为才真正是“道德地实践的”
。
如果人们出于自然本能或世俗的愿望去追求幸福,那么在康德看来,这种行为仍然属于“技术地实践的”
范围。
由此可见,在康德的理论语境中,真正的实践概念乃是“道德地实践的”
,是“遵循自由概念的实践”
。
二、被遮蔽了的“道德地实践的”
维度
如前所述,康德对“技术地实践的”
活动或“遵循自然概念的实践”
和“道德地实践的”
活动或“遵循自由概念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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