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才一秒记住【畅想小说网】地址:http://www.cxtra.net
作为自然必然性的因果性概念,与作为自由的因果性概念不同,仅仅涉及物的实存,只要这个实存是可以在时间中被规定的,从而作为现象与它的作为自在之物的因果性相对照。
如果人们把时间之中物的实存的规定认作自在之物的规定(这是人们最为习惯的表象方式),那么因果关系中的必然性根本就无法与自由结合起来;而且它们是彼此矛盾地对立的。
因为从第一种因果性得出的结论是,在某一特定时间发生的每一个事件,从而每一个行为,都必然是以在前一时间之中发生的事件为条件的。
既然过去的时间不再受我的支配,每一个我所实施的行为由于那些不受我支配的起决定作用的根据就是必然的,亦即我在我发生行为的那一个时间点上决不是自由的。
[10]
在这段话中,康德告诉我们,在思辨理性的语境中,自然因果性概念只能用于现象的范围内,“在现象里面,任何东西都不能由自由概念来解释,而在这里自然的机械作用必须始终构成向导”
。
[11]与此不同的是,在思辨理性的语境中,自由因果性只可能在超验的自在之物的领域中被提起,而与之构成二律背反的则是被理性不合法地引入到超验领域里的自然因果性。
在康德看来,无论是思辨理性现象领域里的自然因果性,还是思辨理性超验领域里的自由因果性,实际上都无法触及真正的自由。
那么,这是否意味着自由问题已经被取消了呢?康德的回答是否定的。
在《实践理性批判》中,他强调,人既是现象领域的存在者,又是自在之物领域的存在者。
倘若人们还想拯救自由的话,那么只余下一种方法:将只有在时间中才能决定的事物,从而也把依照自然必然性法则的因果性单单赋予现象,却把自由赋予作为物自身的同一个存在者。
如果人们希望同时保存这两个互不相容的概念,那么这样做便是绝对不可避免的。
不过在运用时,如果人们把它们诠释为结合在同一个行为里面,并这样来诠释这个结合本身,巨大的困难就会冒出来,这个困难看起来使得这种结合不可行。
[12]
按照康德的看法,在思辨理性的现象领域里,人应该运用自然因果性,而在思辨理性的自在之物领域里,人应该考虑到自由因果性存在的可能性。
贝克在评论康德把人的现象维度与人的自在之物(或本体论)维度割裂开来并对立起来的倾向时,不无幽默地写道:“我们担负着本体的人的自由,但我们却绞死了现象的人。”
[13]也许有人会反驳道:既然康德已经指明,在思辨理性的现象领域和自在之物领域里,自由都是无法存身的,为什么在这里又要“把自由赋予作为自在之物的同一个存在者”
呢?显然,这个反驳之所以被提出来,是因为反驳者并没有注意到康德的自在之物概念在不同语境中的不同含义。
在思辨理性的语境中,自在之物既是感性刺激的来源,又是知性认识的界限。
但在实践理性的语境中,自在之物却成了人们道德行为的范导性原则。
康德关于“拯救自由”
这段话正是在实践理性的语境中表述出来的。
显然,在康德看来,自由既不能在思辨理性的现象领域里存身,也不能在其超验领域里存身,要探讨真正的自由问题,就一定要超越思辨理性的语境,进入到实践理性的语境中。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康德指出:“自由概念对于一切经验主义者都是一块绊脚石,但对于批判的道德学家却是打开最崇高的实践原理的钥匙。”
[14]
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中,康德阐述了两种因果性概念之间的差别。
他写道:“意志是有生命东西的一种因果性,如若这些东西是有理性的,那么,自由就是这种因果性所固有的性质,它不受外来原因的限制,而独立地起作用;正如自然必然性是一切无理性东西的因果性所固有的性质,它们的活动在外来原因影响下被规定。”
[15]在康德看来,自然因果性与自由因果性之间存在着如下的差别:其一,自然因果性也就是自然必然性,它关系到的是“一切无理性东西”
,而自由因果性则只关系到人这一理性存在物;其二,自然因果性是受外来的原因影响的,因而是他律的,而自由因果性则是由理性独立地起作用的,因而是自律的。
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康德进一步阐述了两种因果性之间的差别。
其一,自然因果性关涉到经验,因而可以在经验直观中得到证实,而自由因果性源于纯粹理性,它的客观实在性只能在纯粹理性的先天法则中得到证明[16];其二,自然因果性注重现象或经验世界中的“原因”
所导致的“结果”
,而自由因果性注重的则是作为“原因”
的自由意志。
正如康德所指出的:“实践法则单单关涉意志,而并不顾及通过意志的因果性成就了什么,并且人们可以不顾后者(因为属于感性世界)而保持法则的纯粹。”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章继续阅读!若浏览器显示没有新章节了,请尝试点击右上角↗️或右下角↘️的菜单,退出阅读模式即可,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