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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认为,人们普遍地把“因”
与“果”
之间的关系理解为必然关系,因而自由与因果性的关系实质上就是自由与必然的关系。
休谟认定,这是一个更加令人费解的难题:如果世界上的一切事件都是“因”
与“果”
之间的必然关系,那么人是没有任何自由可言的;反之,如果人是自由的,那么又如何理解“因”
与“果”
之间的必然关系呢?这个难题后来也成了康德哲学运思的真正出发点。
在1798年9月21日致斯蒂安·伽尔韦的信中,康德写道:
我的出发点不是对上帝存在、灵魂不朽等等的研究,而是纯粹理性的二律背反:“世界有一个开端”
,等等。
直到第四个二律背反:“人有自由;以及相反地:没有任何自由,在人那里,一切都是自然的必然性”
。
正是这个二律背反,把我从教条主义的迷梦中唤醒,使我转到对理性本身的批判上来,以便消除理性似乎与它自身矛盾这种怪事。
[6]
我们注意到,康德在这里也使用了在《未来形而上学导论》中曾经使用过的“教条主义的迷梦”
这样的说法。
这似乎暗示我们,“休谟的提示”
中最难回应的部分还不是因果性概念的起源问题,而是因果性与自由的关系问题。
事实上,在前面提到的“(狭义的)纯粹理性”
中,康德已经指出,当理性试图运用知性范畴去认识超验的自在之物——世界时,自然而然地会陷入四个二律背反之中,而其中第三个二律背反正与理性对因果性范畴的不正当的(即超验的)运用有关。
康德这样叙述其宇宙论中的第三个二律背反:
正题:按照自然律的因果性并不是世界的全部现象都可以由之导出的惟一因果性。
为了解释这些现象,还有必要假定一种由自由而来的因果性。
反题:没有什么自由,相反,世界上一切东西都只是按照自然律发生的。
[7]
在这里,我们只要记住因果性(必然性)与自由之间存在着冲突就可以了,无须过多地关注康德对正题和反题的循环式论证。
[8]重要的是,康德在这里明确地提出了两种不同的因果性概念:一是“按照自然律的因果性”
(dieKausalit?tzeur,以下简称自然因果性);二是“由自由而来的因果性”
(ei?tdurchFreiheit,以下简称自由因果性)。
[9]显然,康德之所以提出两种因果性概念,目的是全面解决休谟关于因果性与自由关系的难题。
那么,康德的两种因果性概念能否有效地解决这一难题呢?这正是我们在下面的论述中试图加以回答的。
二、康德两种因果性概念的含义
如前所述,在康德先验哲学的语境中,因果性作为先天的知性范畴只能用于现象或经验的范围之内,但理性的自然倾向是对知性范畴做超验的运用,试图认识理念或自在之物,结果陷入种种谬误或冲突之中。
尤其是在认识“世界”
这个自在之物时,理性试图引入因果性范畴去规定世界,结果导致第三个二律背反的产生。
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康德进一步阐述了自己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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