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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伦理学作为实践哲学并不直接教导“实际的应当‘什么’”
,因此它直接诉诸“人自身的创造力”
(人的造化),从而使得我们在每一新境遇中都能“直见到,仿佛是预见到,此时此地应当发生什么”
。
但是进一步来看,应当做的什么就是尚未做的,所以这一“什么”
(Was)必须是先天直见到的伦理原则。
这充分体现了伦理意识先天自主性的荣耀,但也恰恰构成了伦理学特有的困难,是它的本质的一部分。
应当“什么”
的合法性何在?境遇与回答不是日日常新的吗?伦理(Ethos)自身不是因时代与民族而变化吗?比如斯宾诺莎、康德、尼采,古希腊、智者派、基督教以及印度、中国都各自对人的伦理善提出要求——伦理学有可能成为科学吗?
为了着手解决这一难题,哈特曼提出了对人的道德本性的另一要求:“参与生活的充实,接受有意味的事物,对所有富有意义和价值的东西保持开放”
。
这也就是伦理学的另一基本问题:“在生活中、甚至一般地在世界上,什么是有价值的?”
哈特曼在接下来的正文部分就明确指出,伦理原则所要寻找的就是价值,有价值的东西就是“诫命、要求、应当存在者”
,正是价值学说(价值论)构成了伦理学内容的基石。
由此哈特曼踏上了价值探究的道路,转向丰富性的价值王国。
所以,伦理学的第二个基本问题在内容上要远远比第一个问题更加宽广、丰富和全面,甚至包括了后者。
第二个问题是前提和先决条件,应当做什么这一问题的解决最终要依赖于它。
现代人的道德贫乏和内心空虚——表现为焦躁不安、行色匆忙、迟钝麻木与自命不凡,就在于没有价值意识,漠视价值内容。
现实生活浸透、充溢着价值,但人却患了价值白内障,他没有能力道德地“看”
,就如同一个人面对着满桌的山珍海味却濒临饿死,因为他看不到眼前的一切。
因此今天哲学伦理学就是要唤醒人们的价值意识,让他有意识地获得“道德官能”
,重新打开自我封闭起来的世界。
不过这两个基本问题又是内在有机地相互联系的,是“成为人”
这一根本问题的正反面。
只有当我“看见”
什么是生活中一般有价值的东西,我才能权衡我应当做什么,而唯有我把这种看本身感受为内在的应当做,才能看见有价值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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