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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康德的理论就同后者相似。
康德自然反对这种诉诸人的感情的理论,但是,依据一种可能合理的方式来理解他的学说,似乎是必要的。
例如,R.F.哈罗德(Harrod)的“修正功利主义”
[15]就是康德式的准则功利主义的精致摹本。
我已在其他地方[16]提出了反对与行动功利主义相对立的准则功利主义的理由[17]。
简而言之,他们的理论可归结为“准则崇拜”
[18]。
准则功利主义者常常为自己的原则辩护,总认为自己基本上对人类的幸福给了一定的关注。
人们不禁要问,他明知道在目前的情况下,遵守某种准则并不是最有益的,为什么还竭力推崇这种准则叫人去遵守呢?如果说在大多数情况下遵守这种准则最有益,这种回答似乎并不恰当;如果说每人遵守准则总比无一人遵守准则好,这样的回答也不中肯。
这种回答只假定了以下两种选择,即“一切人按照A行动”
或者“无一人按照A行动”
。
然而,我们也清楚地明白有如下的可能性,即“有的人按照A行动”
和“有的人不按照A行动”
。
在某些情况下,遵守普遍有益的准则并不最有益,那么拒绝打破普遍有益的准则这种做法就是不合理的,甚至可称之为准则崇拜。
因此,我所拥护的功利主义是行动功利主义,而不是准则功利主义。
大卫·莱昂斯(Lyons)近来争辩说,准则功利主义(我认为他指的是我所说的康德式的准则功利主义)消融于行动功利主义之中。
[19]他的论证可简述如下:假定一个在R准则规定之外的行动产生了最好的可能效果,这就证明应该修正R准则,使它能应付这种例外事件,由此便产生出一个新的准则公式,即“除C情况之外按照R行动”
。
换句话说,不管行动功利主义者打破什么准则,康德式的准则功利主义也要相应地修改这一准则。
因此,合理的准则功利主义同行动功利主义实际上是相同的。
莱昂斯特别热衷于他所谓的“阈限效果”
。
对准则功利主义来说,使它经常陷入的困境是“不准在草地上行走”
或“在选举中必须投票”
这类准则。
因为,在这些具体的情况下,如果有些人(尽管不是很多人)不遵守这些准则似乎有益。
莱昂斯指出要区分两类行动,一类是颇多的几个其他人已经如此行动之后而发生的行动(如在草地上行走);另一类是当很少有或没有人如此行动时发生的行动。
他认为,当一个准则包含了例外事件时,这个准则就能够像行动功利主义的原则那样来禁止类似的行动。
然而,好像存在这么一种有趣的、需要给予稍微不同对待的事例。
其中,不太多的人必须做出X行动,但是,每个人在计划他的行动时,不知道其他人会做出什么行动。
也就是说,他们的行动只能相互决定,A的行动取决于B的行动,B的行动取决于A的行动。
我将在后面讨论包含这种循环的境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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