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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价于“典型的”
。
我们以此方式当然可以理解“一个好的鹦鹉螺化石”
或者“一个好的日冕”
。
不过这里无疑依然存在着所探讨的关切;对一个想要知道、想要向别人显示一个鹦鹉螺化石、一个日冕是什么样子的人来说,或者对于一个想要为了以后类似的使用而在博物馆收藏鹦鹉螺化石、拍照记录日冕的人来说,这些是好的样本;如果我们设想某个人就像其他搜集名人一样到处搜集的令人讨厌的人,那么“一个好的令人厌恶的人”
就变得基本上可以理解了。
“一个好的藏匿”
有时候就被作为一个处于此关联中的例子;不过在这里毫无疑问存在着对欲求或者关切的一个指涉,而它们是谁的关切,则被故意地模糊掉了。
二、道德语境中的“善”
如果沿着这些要点的东西是对“善”
的一般含义的一个正确解释,那么它基本上没有限制这个词的可能的伦理运用(当然,存在着不止一种伦理运用。
“善”
可以在范围广泛的各种论题——结果、事态、大众、品格或者特性、行为、选择、生活方式——的道德语境中被表述。
在更加技术性的哲学著作中我们发现康德的“善的意志”
、亚里士多德的“对人而言的善”
、柏拉图的“善”
或者“善的相”
)。
假设甚至在道德语境中“善”
也依然具有它的一般含义,它依然刻画了某个东西能够满足所探讨的那类需要、关切或者需求,那么,从言说者的观点或其他(一些?所有?)人的观点来看这样的需要(等等)是否得到了满足,指涉是否以某种方式涉及每个人的全部关切,所探讨的关切是否如同在功能性的使用或者作为定语的使用中那样以某种方式被形容词“善”
明确地或间接地修饰的那个名词决定了,这些依然是不确定的。
不过虽然一般的含义使所有这些可能性都尚未确定,但它也使一个更进一步的可能性没有确定,我认为伦理使用很可能特别地示范了这个可能性。
使用客观道德价值这个概念的人将假设,存在着一些需要,它们就在那里,就在事物的本质之中,它们不是任何个人或者人群,甚至也不是上帝的需要。
因而,成为道德上善的东西就将是成为能够满足这些内在需要的东西。
当西季威克把“一个客观地善的东西”
等同于“从普遍的观点看是善的东西”
的时候,他几乎要把握到这个观念了。
当康德通过把善的意志的“尊严”
(Würde)与“价值”
(Preis)相对照来刻画它的内在的善的时候,他注意到的不只是这一点,还有其他两点。
他认为,一个相对于某个主观的要求是善的价值在下述方面也是相对的,一个东西的价值可以和其他东西的价值相比较,可以等于或者超出其他东西的价值;但是尊严在与这些形成对比的两个意义上是绝对的:它是一个不可比较的价值,也是一个内在的价值。
不过在这里我们也发现了我在第一章称作的依赖方向的颠倒:什么具有尊严,这并不仅仅因需要,甚至是普遍的需要而发生变化。
所探讨的需要对具有尊严的东西,即善的意志自身来说也是内在的。
法律的制定基于各种需要,它确定了所有(其他的?)道德价值:它就是需要。
不过我认为,善也是如此,善也被看作是在回应各种需要;所以或许我们应该说,善被看作是各种需要的来源,它也要满足这些需要。
这些观念非常令人费解,或许不能完全地前后一致,然而我认为康德是在努力说出潜伏在日常道德思想中的东西,而不仅仅是在建构一个哲学的幻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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