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才一秒记住【畅想小说网】地址:http://www.cxtra.net
因此,不同的社会群体按各自的利益接受某项原则,拒绝其他原则。
没有任何一项原则在社会意义或政治意义上是中立的。
此外,A和B并不只是提出了产生互不相容结论的原则。
形成他们各自主张的概念类型很不相同,以至于他们之间的争论如何、是否能合理解决他们的争论,这些问题都是难处理的。
因为A渴求的正义的基础是在这种理论中,一个人有权得到什么和怎样得到是取决于他所获取和他所挣得的;而B渴求的正义基础是,从人的基本需求,以及解决基本需求的手段这个方面来考虑的人人平等。
对一份特定财产或资源,A可能声明,这正当地属他所有,因为这是他的——他合法地赚到的;B也许声明这是别人的,因为别人更需要,如果缺少这笔财产,他们的基本需要就得不到满足。
但是,我们的多元文化中找不到适当的衡量方法或理性标准来判定合法权利与基本需要之间的是非。
因此,正如我所揭示的,这两种类型的主张确实不可通约,并且,“衡量”
道德主张的说法不仅不合适,而且使人误入歧途。
目前的分析道德哲学正是在这个问题上做出了一些重要论断。
这些诊断力图为利益冲突的双方提供可诉诸的合理原则。
在这方面,有两个最为引人注目的探索,都与A和B的争论密切相关。
罗伯特·诺齐克的正义理论(1974)至少在很大程度上是对A的观点中的主要思想所作的理性说明。
约翰·罗尔斯的正义理论(1971)则是对B的观点中的主要思想的理性说明。
如果罗尔斯或诺齐克向我们提出的哲学思考在理性上令人信服,那么,A与B的争论可以说明某种方式已经得到合理的解决,我对这场争论的解释也随之被推翻。
让我们先看看罗尔斯的特点。
罗尔斯认为,正义原则是“处于无知帷幕之后”
的有理性的行为者将会选择的原则。
他不知自己在社会上占有什么位置,即不知自己的阶层与地位,不知自己有什么能力;他既不知他的善的概念是什么,也不知生活目标是什么,他也不知他的性格是什么,对他将置身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制度也一无所知。
罗尔斯认为,任何有理性的行为者在这样的处境中,在任何社会秩序条件下,都会依据两条原则和一条规则(该规则在两条原则发生冲突时决定主次)来确定财富的公正分配。
第一条原则:“每个人对人类所具有的一切的平等的基本自由,都享有平等的权利,这个权利可以与所有人的相似的自由和谐共存。”
第二条原则:“社会与经济学不平等应当被调整为:1)为最少获利者带来最大利益,这种安排应与共同储备原则一致(共同储备原则着眼于后代的幸福进行公平投资)。
2)在机会的公正平等条件下,一切公职向一切人开放。”
第一条原则优先于第二条原则;自由只因自由之故而受限制。
正义优先于效率。
罗尔斯因此得出他的普遍性结论:社会的所有基本利益——自由、机会、收入、财富、自我尊重的基础——均须平等分配,除非这些利益的任何一项或全部的不平等分配能给最少受益者受惠。
很多批评罗尔斯的人把他们的注意力集中在罗尔斯的推导方法上,罗尔斯的正义原则是他对“处于无知帷幕之后”
的有理性个人原初位置所做的陈述中演绎来的。
此类批评不乏中肯之处,但我不想在此详述。
这是因为,我认为不仅处在某种类似于无知帷幕之后的有理性的人的确选择罗尔斯所说的某种正义原则,而且也只有处于这样一种情况下的理性个人才会选择这种原则。
这一点在我的论证的后些地方将很重要,在此我将先讨论诺齐克观点的特征。
诺齐克说:“如果世界完全公正,那么,唯一有权拥有任何东西,即依照自己的意愿,也仅依照自己的意愿就可享用它的人,是这样一些人:他们恰恰因某个最先获取的正当行为而正当地获得了他们所拥有的;或者他们是通过某种正当的转让活动而从那些或因某个最先获取行为而获得它、或因某种正当地转让而获得它的人那里公正地获得了他们现持有的东西等。”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章继续阅读!若浏览器显示没有新章节了,请尝试点击右上角↗️或右下角↘️的菜单,退出阅读模式即可,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