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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句话说,“你为何有权按自己的意愿使用那个贝壳”
?对这一问题,答案有两个:第一,“那些贝壳是我在海边拾的,它不属于任何人,那儿还多着呢,谁都可以去拾”
(一个正当的最先获取行为);第二,“那些贝壳是别人从海边拾的,他自由地出售或送给了某人……这个人又自由地出售或送给了我”
(一系列正当的转让行为)。
因此,如果遵循诺齐克的这个论点,那就正如他立即指出的那样:“分配公正的完善原则仅仅表明:如果每个人都有对他们因分配而拥有的东西的权利,那么,这种分配就是公正的。”
诺齐克得出这些结论是从每个人都有不可剥夺的权利这一前提出发的,但他本人对此没有论证。
正如我对待罗尔斯的情形,对诺齐克从前提到原则的推论过程,我不想同他争论。
我想再次强调的是,只有从这样一些前提中才能合理地推断出这样一些原则。
这就是说,对诺齐克和罗尔斯两人对正义的阐述,我要提出的问题不涉及到其论证内部结构的一致性。
当然,我本人的论证要求他们的阐述不缺乏这种一致性。
我想证明三点。
第一,罗尔斯与诺齐克的阐述的互不相容实质上反映了A和B所持观点的互不相容,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从道德哲学的高度成功地表达了像A和B两人这种作为哲学门外汉的普通平民之间的意见分歧。
但在哲学论证方面,罗尔斯和诺齐克也重新产生了相同的互不相容性和不可通约性,并致使A和B两人的争论无法在社会冲突的层次上得到解决。
第二,A和B两人观点中有个共同因素在罗尔斯和诺齐克的阐述中被忽视了,这个共同因素可以追溯到以德性为中心的古老的古典传统。
当我们考虑了上述两个问题,就将引出第三点:在他们两人的交叉点上,有着罗尔斯和诺齐克在某种程度上共有的社会前提的重要线索。
罗尔斯把涉及重要的平等原则设定为起始物。
他的关于社会共同体“最贫困”
部分的思想,代表了在收益、财富和其他利益方面最贫穷的人们的观点。
诺齐克则把权利的平等原则设定为起始物。
在罗尔斯看来,现在处于严重匮乏状态的人何以会处于严重匮乏之中,这是无关紧要的;正义涉及的只是目前的分配程式问题,这种分配与过去是不相干的。
在诺齐克看来,只有关于过去的一切合法所得的证据才同正义相关,目前的分配方式本身不涉及正义问题(虽然可能涉及慈善事业或慷慨助人)。
这一切足以说明,罗尔斯的观点同B多么接近,而诺齐克的观点同A多么接近。
这是因为,A反对分配原则而赞成尊重权利的公正,而B反对权利原则而赞成尊重需要的公正。
而且,这也很清楚:不仅罗尔斯与诺齐克所优先考虑的原则不相容,正如A和B的观点互不相容一样;而且罗尔斯的观点同诺齐克观点的不可通约,也如A和B的观点不可通约一样。
一个需要平等优先的主张,怎能合理地同权利优先的主张权衡优劣呢?如果罗尔斯要证明“无知帷幕之后”
的任何人(他不知其需要能否满足,怎样满足,也不知其权利是什么)应该合理地赞成尊重需要的原则而不赞成尊重权利的原则,并可能援引合理决定论的原则如此行动,那么,我们立即会看到,我们不但绝没处在这样的无知帷幕之后,而且诺齐克关于不可剥夺的权利的前提也无可指摘。
另一方面,如果诺齐克要证明:任何分配原则一旦强行实施,就会违反每个人都享有的自由权利(正如他论证的那样),那么,我们立即会看到,他如此解释基本权利的不可侵犯性,乞求这个问题有利于他自己的论证,倒使得罗尔斯的前提无可指摘了。
不过,假如从否定的方面看,罗尔斯和诺齐克的阐述还有一个重要的共同点。
在他们对正义的阐述中,都未提到应得赏罚的概念,也不可能始终如一地谈论应得赏罚。
可是,A、B两人在谈及正义问题时都参照了赏罚。
在这里必须注意到,“A”
和“B”
绝非我在这里的虚构,最近在加利福尼亚、新泽西和其他地方的财政辩论中,A和B的论证为人们忠实地、大量地重复制造出来。
A站在他自己的立场上,抱怨不仅他有权拥有自己所挣得的,而且认为他付出了艰辛的劳动,因而那是他应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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