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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人们经常遵循这样的规则而不知道它们的公式。
其次,遵循公式本身就是一个符合规则的活动。
一个人总是可以令人信服地构造出遵循一个公式的规则的公式,在那种情况下,遵循某些为了遵循为旧公式等的遵循而制定的新公式的规则就是必然的。
这表明遵循某个规则的能力总是比遵循任何特定的公式的能力更加基本。
遵循一个公式总是就是遵循某个规则,然而,遵循一个规则却并不总是,甚至并不典型地是遵循一个公式。
赫伯特·哈特对此这样评价:
非常经常地,当一个人接受一个规则是有约束力的,是他以及他人不能自由改变的某种东西的时候,他可以非常直觉地看出来它在一个特定的情境下所要求的是什么,并且不需要先考虑那个规则以及它所要求的东西就履行那个行动。
当我们根据规则移动了一个棋子,或者当交通指示灯变成红色的时候停下来,我们遵守规则的行为常常是对那个情境的一个直接的反应,不需要以规则来表达的考虑作为中介。
这种行为是真正的规则应用这个证据,在某些环境下正是这些行为的背景……这些表明在行动中我们应用了一个规则的因素中最重要的一个就是,如果我们的行为受到质疑,我们倾向于援引这个规则来为它做出辩护……[9]
语言的类比使我们看到,即使是哈特对遵循规则而不查阅它们的公式的辩护也对公式偏见(formula-prejudice)做出了太多让步。
他使一个人在受到质疑的时候倾向于诉诸一个公式成为真正的规则遵循(rule-following)的一个标准。
他所谓的“倾向于”
是什么意思呢?他所想的也许仅仅是,当受到质疑的时候,想要诉诸一个公式来辩解(尽管甚至宣称这个倾向是遵循规则的一个必要条件也是错误的)是典型的反应。
更加可能的是,他所想的是,一个一直遵循某个规则的人,总是能够想到这个规则的一个公式。
如果是这样的话,他就错了。
在大多数情况下,即便是英语说得最好的人,如果他所说的一个句子的句法的正确性受到质疑(比如,被一个自大的外国人),也不能说出他刚刚所遵循的规则的公式。
道德体系也包含这样一些其公式对于大多数实践者来说同样难以达到的规则。
某种类似公式偏见的东西似乎出现在麦金太尔引用罗尔斯的那个段落中。
当罗尔斯告诉我们,一种美德就是一个由“一个从相应的道德原则出发来行动的欲望”
所规定的倾向的时候,他是想要断言每一个公正、有同情心或者勇敢的人都有一个支配问题中的这个美德的原则的概念,因此除了渴望正义的情况或者渴望受苦人的安慰之外(亦即问题中的原则所赞成的一切情况),那个人还有另一个关于问题中的原则的(“高阶”
)欲望,也就是说一个出于那个原则而行动的欲望吗?这似乎是对他的话的最自然的解释,然而却不是对一个具有日常意义上的美德的人的描绘。
相反,它所描绘的是一个罕见的和具有哲学家特点的(也许甚至是道德怀疑论主义的[10])在道德上非同一般的老练的人的形象。
就许多美德来说,拥有它们也就是拥有某些(倾向性的)欲望;但是那些其描绘本质上指向某个道德原则的欲望并不典型地包括在它们之中。
我认为,称道德美德是遵循道德规则的性格倾向是正确的(与麦金太尔相反),但是称美德是遵循道德规则的欲望却是错误的(与罗尔斯相反)。
[11]
规则嵌入或者具体化在具有美德的生活中,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与语言规则嵌入或具体化在书写或口头语言中的方式是一样的。
例示这些美德也就是遵循这些规则,就像说好一种语言也就是遵循它的语法规则的规则一样。
做一个具有美德的人也就是做一个遵守规则的人——或者,也可以说,一个“遵守纪律的”
人;就像要做一个说英语的人就得服从它的语言规则一样。
应对某些自身之外的东西的要求负责的,是他具有他的情感、动机、注意的模式,同样还有他的推理以及行为的模式。
[12]正如英语对那些说英语的人是一个标准一样,一个道德体系同样构成每个人据以生活的理想或标准。
(原则上)这些规则能够公式化,但是作为结果的公式不是规则本身,规则本身不存在于公式而存在于道德体系当中。
在前面我已经特别指出,现代哲学的训练使我们认为道德规则出于某种原因是特别关于行为而不是动机和情感倾向以及各种能力的——构成美德的各种东西我希望这个假定已经开始显得武断。
甚至在相当明显的层面也有反例。
不是有一个可以表述为情感—命令形式的广为接受的伦理规则“你不应该感到幸灾乐祸”
吗?在许多道德体系中,嫉妒被排斥的程度与诽谤是一样的——而不只是在它有激起诽谤的趋向的程度上。
类似地,第十诫是这样的:“你不应贪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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