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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权利与历史[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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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最显而易见的原因之外,我还有更多的理由以引用《独立宣言》中的一段话,来开始我这一系列的查尔斯·瓦尔格伦讲演。
这段话老被人们引用,但是由于其凝重雅致,使得它免遭因为过度熟稔而滋生的轻视和由于过分滥用而滋生的厌恶。
“我们认为以下真理是自明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被他们的造物主赋予了某些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献身于这个命题的民族,毫无疑问部分的是由于他们献身于这个命题,现在已经成为了世界民族之林中最为强大繁荣的一个。
这个民族在她成熟以后,是否依然珍视着她在其中孕育成长的这种信念呢?她是否仍然认为那些真理是“自明”
的呢?大约是在一代人以前,一位美国外交官仍然会说:“人权的自然的和神圣的基础……对于所有的美国人而言是自明的。”
大致是在同时,一位德国学者仍然可以把德国思想与西欧和美国思想分别描述为,西方依旧坚持自然权利的极端重要性,而在德国“自然权利”
和“人道”
这样的术语“已经变得几乎是不可理喻……完全丧失了它们原来的活力和色彩”
。
他接着说,在抛弃自然权利观念的同时,并且通过抛弃这种观念,德国思想“创造了历史意识”
,最终导向了漫无节制的相对主义。
二十七年前对于德国思想所作的大致准确的描述,现在似乎适用于西方思想的普遍状况了。
一个国家倘若是在战场上失败了,作为政治体遭受了猛烈的打击,她就通过给征服者们套上她自身思想的羁绊,而剥夺了征服者们最崇高的胜利果实,这在历史上已不是第一次了。
无论美国人民的真实思想是什么样的,美国的社会科学却是确定地采取了在一代人之前还可以合情合理地说成是德国思想特征的那种对于自然权利论的态度。
那些执著于《独立宣言》原则的有学养的人中,多数都不是把这些原则解释为是对自然权利的表述,如果说他们不是把它当做意识形态或者是神话的话,也是将之视为一种理想。
当今的美国社会科学,就其还不是罗马天主教的社会科学而论,乃是服膺这样的立场的:所有人都被进化的过程或者是某种神秘的命运赋予了多种冲动和**,但毫无疑问没被赋予什么自然权利。
然而,今日人们对于自然权利的需要,一如数百年甚至上千年来一样地显明昭著。
拒斥自然权利,就无异于说,所有权利都是实在的权利(pht),而这就意味着,何为权利是完全取决于立法者和各国的法院的。
可人们在谈到“不公正”
的法律或者是“不公正”
的决断时,显然是有着某种意涵,有时甚而是非如此不可的。
在下这样的判断时,我们指的是存在着某种独立于实在权利而又高于实在权利的判断是非的标准,据此我们可以对实在权利作出判断。
当今的许多人会认为,我们所说的这种标准在最好的情形下,也不过是我们的社会或我们的“文明”
所选取的理想,它体现在其生活方式或制度中。
但是,依据同样的见解,各个社会都有他们各自的理想,在这一点上,食人者的社会与开化的社会并无二致。
倘若说某种原则为某个社会所接受这一事实,就足以证明其合理性的话,那么,同类相食的原则与开化社会中的那些原则就都同样是有着坚实的基础而又健全的了。
由此种见解出发,当然就不能简单地把前一种原则视为糟糕透顶而加以拒绝。
并且,既然我们的社会的理想无疑是在变迁之中,那么除了陈腐僵化的习惯之外,就没有什么东西能够阻止我们往着同类相食的方向缓缓变化。
如果除了我们社会的理想之外,没有什么更高的标准的话,我们就全然不能对那一理想保持一段距离,来对它加以审视批判。
然而,仅仅是我们能够对自己社会的理想到底价值几许提出疑问这一事实,就表明在人的内心中存在着某种并不完全受他的社会奴役的东西,因此,我们就能够(也是被迫着)要去寻求某种标准,来据以评判我们自己的和其他社会的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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