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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到底什么叫“私人语言”
呢?对此,维氏至少给出了两个定义:一个狭义的和一个广义的。
狭义定义:“这种语言的语词应当指涉只有说话者才知晓的东西;指涉他的直接的、私人的感觉。
因此,另一个人不能理解这个语言。”
(《哲学研究》§243)
广义定义:“人们可以将其他人均不理解而我却‘似乎理解’的声音称为一种‘私有语言’。”
(《哲学研究》§269)
根据狭义的定义,私人语言是对语言拥有者的感觉类型的编码系统。
由于编码记号所属的对象(即“感觉”
)的“私有性”
,除了语言拥有者外,无人可掌握之。
而根据广义的定义,任何一种除了语言拥有者之外无人可掌握的编码系统,即“私人语言”
,而无论其涉及的对象是否是感觉材料。
关于维氏是如何反驳“私人语言”
说的,各“维学”
注家众说纷纭,在此笔者仅根据《哲学研究》§258以下关于记忆机制的讨论来加以重构,以供读者参考:
(1)如果私人语言说是正确的话,那么在某个感觉出现时,我就无法用任何一个公共语言符号(如“疼”
)来标记之。
(2)所以,我必须用一个我自己才能够理解的符号——如“E”
——来指涉之。
(3)任何一种语义联系,必须能够经历不断重复后继续有效,这一点对私人语言中的语义联系亦不例外。
(4)因此,从心理学角度看,符号“E”
和疼痛感觉之间的联系必须在我的长期记忆库中被储存,以备随时提取。
(5)从知识论角度看,任何一次在长期记忆库中进行信息提取的过程,也是一个知识推论过程——即从眼前浮现的线索出发,一步步推论出目标信息的内容。
(6)任何一个推理要成为在逻辑上合法的,其条件之一就是:结论的内容不可大于前提的内容,或前提的内容不可小于结论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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