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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作用,吾人之事业,已足以远胜于动物。
至超感觉之能力,则吾人所未尝经验也。
彼于其《意志及观念之世界》及《充足理由之论文》中辨之累千万言,然后“理性之概念”
灿然复明于世。
《孟子》曰:“心之所同然者何也?谓理也,义也。”
程子曰:“性即理也。”
其对理之概念,虽于名学的价值外更赋以伦理学的价值,然就其视理为心之作用时观之,固指理性而言者也。
四、“理”
之客观的假定
由上文观之,“理”
之解释,有广狭二义。
广义之理是为理由,狭义之理则不理性也。
充足理由之原则,为吾人知力之普遍之形式,理性则知力作用之一种。
故二者皆主观的而非客观的也。
然古代心理上之分析未明,往往视理为客观上之物,即以为离吾人之知力而独立,而有绝对的实在性者也。
如希腊古代之额拉吉来图,谓天下之物,无不生灭变化,独生灭循环之法则,乃永远不变者。
额氏谓之曰“天运”
,曰“天秩”
,又曰“天理(Logos)”
。
至斯多噶派更绍述此思想,而以指宇宙之本体,谓生产宇宙及构造宇宙之神,即普遍之理也。
一面生字宙之实质,而一面赋以形式,故神者,自其有机的作用言之,则谓之创造及指导之理;自其对个物言之,则谓之统辖一切之命;自其以普遍决定特别言之,则谓之序;自其有必然性言之,则谓之运。
近世希腊哲学史家灾尔列尔之言曰,由斯多噶派之意,则所谓天心、天理、天命、天运、天然、天则,皆一物也。
故其所谓“理”
,兼有理、法、命、运四义,与额拉吉来图同。
但于开辟论之意义外,兼有实体论之意义,此其相异者也。
希腊末期之斐洛,与近世之初之马尔白兰休亦皆有此“理即神也”
之思想。
此理之自主观的意义,而变为客观的意义者也。
更返而观吾中国之哲学,则理之有客观的意义,实自宋人始。
《易·说卦传》曰:“将以顺性命之理。”
固以“理”
为性中之物。
《孟子》亦既明言“理”
为心之所同然矣。
而程子则曰:“在物为理。”
又曰:“万物各具一理,而万理同出一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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