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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体与性体[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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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志自由如何能真实地呈现?
我们可先考察“纯粹理性如何能是实践的”
一问题。
此中所谓“纯粹理性”
不是《纯粹理性批判》中所谓纯粹理性,因为那是指纯粹的思辨理性说,而这里却是指纯粹的实践理性说,其“实指”
即是自主自律的意志所自给的具有普遍妥当性的道德法则、定然命令,这是没有任何感性的成分在内的,所以是纯粹理性的。
这种属于道德的纯粹理性如何其自身就能是实践的?此所谓“实践”
就是说能起用而有实效,能指导着我们人而我们人亦能承受之遵顺之去行动而造成或表现出一种道德的结果。
它如何其自身就能这样生效?所谓“其自身”
就是说单是它自己而不需有任何属于感性的成分之帮助,亦不需有任何先对之感兴趣的对象之引发,就能生效起作用。
这种单是它自身就能生效起作用,就叫做是“透过理性的因果性”
,亦曰“意志底因果性”
,这是康德所说的“特种因果性”
,而与贯穿或连结事件的自然因果性不同。
因为虽然在行为上(言行上)所产生的道德结果是落在经验范围内,可以名之日事件(所谓见诸行事,虽是行事,亦可说事件),但那由意志自律而给的道德法则、定然命令,却不是事件,亦不在经验内,故曰“特种因果性”
。
若依儒家的说法,这特种因果性就是体用底关系。
“纯粹理性如何其自身就能是实践的”
,其确切的意义当该就是“这特种因果性如何能真实地呈现”
。
这问题完全同于“人何以能直接感兴趣于道德法则”
,“道德法则何以能使吾人有兴趣”
。
这些句子都是同意语,说的是一个意思。
这问题正是道德实践底要害处,故这问题本身不是无意义的。
但康德却把这问题转而为以经验知识意义的标准去衡量,王顾左右而言他,说这问题不可解明,不可理解,是“超出人类理性底力量之外的,一切寻求对于它的说明所费之艰苦与辛劳皆属白费”
。
这就使这问题成为无意义。
因这问题本不属于经验知识问题,意志因果性中的那“原因”
、纯粹理性、儒者所谓“体”
,本不是一个经验对象,本不是一意象或事件,那么你以经验知识意义的标准去裁定它不可说明,不可理解,这岂不是“王顾左右而言他”
,成为无意义的赘辞?这是把问题岔出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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