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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属灵的”
这个词众所周知是很含糊的;但我只是用它来指一种性质,或用更好的词来说,指一种倾向性,通过它我们可从诸多个体中认出我们称之为圣徒(saint)的人来——这是一个基督教术语,我这里用以包括诸如阿罗汉、菩萨这样的等价的术语。
在这些例子里,人类自我被丰富多彩地描述为成为上帝生命的部分,成为即人即神;或被婆罗门教的无限实在所里外渗透;或成为具有永恒佛性者。
在它们最深的倾向性里有一个从自我中心到实在中心的改变,这表现在它们自己的传统里。
人们常能惊人地意识到那些对超越者敞开的人,这些人大多能摆脱以自我为中心的考虑和焦虑不安,并有能力过那种作为上帝真理实在之器具的生活。
要注意的是这类转变存在着两种主要的样式。
有那种从世界撤走,陷入祈祷或沉思的圣徒,也有试图改变这个世界的圣徒,中世纪时期有个冥思的挪威齐的朱利安(JulianofNorwich)和一个政治家阿克的琼恩(JoanofArc),在我们目前的世纪里则有一个神秘的奥里宾多(SriAuribindo)和一个政治家圣雄甘地(MahatmaGandhi)。
在我们当前的具有社会意识的时代里,当我们意识到我们的遗传的政治与经济结构可以分析并有目的地改变时,圣徒性(Saintliness)就比早先更易于采取社会的和政治的形式表现出来了。
但是,不管何种类型,圣徒都不是与我们中别的人不一样的种类;他们只是在拯救的转变中更为先进。
这一拯救转变的伦理方面在于可观察的行为模式。
但我们怎么辨认反映了与刻画一个生命程度相应的、对神圣实在的重新定位的那种行为呢?我们该运用基督教伦理标准,还是佛教或穆斯林……的标准?我觉得答案是,在其最根本的道德洞识,伟大的传统都运用了一个共同的标准。
因为它们都赞同给予我们称之为爱或同情的对别人的无私关怀以核心的和规范的地位。
这在珍视别人正如珍视我们自己并相应地对待他们这一原则上得到了共同的表达。
故此我们在古代印度教《摩诃婆罗多》(Mahabharata)里读到,“一个人永不应对另一人做他本人认为会伤害他自己的事。
简言之,这就是正义规则”
。
还有,“有利于各个等级的、总是致力于所有存在的善的和不觉得与任何人敌对的人……成功地登入了天堂”
。
在佛教的经典里我们读到,“正如一个母亲终生都关心着她的儿子一样,人的心灵也应该拥抱所有的活物”
。
在蓍那教的经文里,我们被告知,一个人应该试着“对待世上所有受造物,正如他本人应该被对待的那样”
。
阐发“仁”
的孔夫子也说,“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
在一篇道家经典里我们读到,善人会“视[别人]之所获如自己之所获,视[别人]之所失如自己之所失”
。
琐罗亚斯德教经文则宣布:“它不应对别人做任何对它自己不好的事,这样那本性就只是好的。”
我们也都熟悉耶稣的教导:“你们愿意人怎样待你们,你们也要怎样待人”
(路加福音,6:31)。
在犹太塔木德(Talmud)中我们读到:“对你自己有害的事,你也不要对你的邻人做。
这就是律法的全部。”
在伊斯兰的《圣训》(Hadith)里我们读到穆罕默德的话:“没有人是真正的信仰者,除非他像为自己着想那样为他的兄弟着想。”
显然,假如每个人都按所有这些主要的信仰所教导的行事,就不会有不义,不会有不可避免的苦难了,人类大家庭就会处处都得平安了。
当我们从这种一般性的爱和同情原则转到不同传统内部人们的实际的行为,思忖他们到底在多大程度上按此生活时,我们就意识到对这么一个重要的问题以往的研究是做得多么的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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