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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马克思研究东方社会的过程中,法国医生贝尔尼埃和英国古典经济学家琼斯对马克思产生了特殊的影响。
贝尔尼埃在其名著《大莫卧儿帝国游记》中指出,土耳其、波斯和印度等东方国家不存在土地私有制;而琼斯则对东方社会进行了较系统的经济分析,在东方社会不存在土地私有制的一般发现基础上,提出了君主或国家是东方社会唯一的土地所有者的观点。
在研究了贝尔尼埃、琼斯的著作以及有关资料后,马克思在给恩格斯的信中明确指出:东方社会“一切现象的基础是不存在土地私有制。
这甚至是了解东方天国的一把真正的钥匙”
[3]。
恩格斯在给马克思的回信中也明确指出:“不存在土地私有制,的确是了解整个东方的一把钥匙。
这是东方全部政治史和宗教史的基础。”
[4]
东方社会为什么没有形成土地私有制,有两点原因:
一是东方社会的地理环境所致。
由于气候和土壤的性质,特别是由于大沙漠地带从撒哈拉经过阿拉伯、波斯、印度直到亚洲高原,造成东方社会农村生产的第一个条件就是人工灌溉。
在当时,这一任务是个人、村社无法完成的,只能由国家来完成。
二是东方社会的文明程度,包括生产、交往水平过于落后所致。
马克思指出:“节省用水和共同用水是基本的要求,这种要求,在西方,例如在弗兰德和意大利,曾促使私人企业结成自愿的联合;但是在东方,由于文明程度太低,幅员太大,不能产生自愿的联合,因而需要中央集权的政府进行干预。”
[5]
这就是说,东方社会特殊的地理环境以及文明发展程度过于落后造成其“没有私有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成为土地的“唯一所有者”
。
在这种所有制形式中,土地通过公社定期分配给各个家庭使用,不得转借、出让、买卖或传给家人。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认为,“在亚细亚的(至少是占优势的)形式中,不存在个人所有,只有个人占有”
,即不存在土地私有制。
的确如此,历史越是往前追溯,地理环境对生产方式和社会发展的影响越大,古代埃及文明、巴比伦文明、印度文明和中国文明同尼罗河流域、两河流域、印度河流域和黄河流域就存在着某种联系。
所以,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就提出,要“深入研究各种自然条件——地质条件、地理条件、气候条件以及其他条件”
,并强调“任何历史记载都应当从这些自然基础以及它们在历史进程中由于人们的活动而发生的变更出发”
。
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又明确指出:“不同的公社在各自的自然环境中,找到不同的生产资料和不同的生活资料。
因此,它们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产品,也就各不相同。”
[6]
在社会组织方面,东方社会以农村公社为社会细胞。
在东方社会,农村公社占有特殊重要的地位。
这种农村公社是“独立的组织,过着闭关自守的生活”
,其特点就在于,生产仅限于自给自足,农业和手工业直接结合,从而成为阻碍东方社会商品经济发展的重要障碍;古代东方的城市,只是王公贵族的政治营垒和“经济结构上赘疣”
,不是像古代西方的城市那样,是经济和工商业中心。
所以,东方社会的商品经济极不发达,因而无力从根本上瓦解农村公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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