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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社在东方社会的历史命运不同于西方社会,它不仅长期保存在“从印度到俄国”
等东方国家不同的发展阶段,而且成为东方社会的基本单位。
在社会政治形式方面,东方社会普遍形成了国君至上的专制主义政体,即东方专制制度。
从思想史上看,作为观念的“东方专制主义”
是亚里士多德创始的,作为概念的“东方专制主义”
则是孟德斯鸠制定的。
孟德斯鸠从其地理环境决定论出发,提出“亚细亚专制主义”
,这是“东方专制主义”
的同义词。
爱尔维修在其名著《论精神》中首次明确使用了“东方专制主义”
这一术语,并从文明进步论出发分析了东方专制制度的形成和特征,之后,黑格尔从哲学的角度分析了东方专制主义,认为东方社会不存在与国家对立的集体或个人的权利,这是东方专制制度的真正基础。
亚当·斯密注意到东方国家干预经济的大量记述材料,并从经济学角度分析了东方专制主义,认为租税合一、土地国有和政府关心公共工程造成了东方专制制度。
马克思也使用了“东方专制制度”
这一概念,并从经济学、政治学、历史学、哲学多维视野探讨了东方专制制度形成的原因。
在马克思看来,东方社会之所以在政治关系上表现为东方专制制度,主要有两点原因:
一是东方社会的土地公有制或国有制。
与西方社会不同,在东方社会,国家既作为土地所有者,同时又作为主权者而同生产者相对立,地租和赋税合为一体,国家因此成为“最高的地主”
,“主权就是在全国范围内集中的土地所有权”
[7],农村公社不过是“世袭的占有者”
,土地通过公社定期分配给各个家庭使用。
东方社会的土地公有制或国有制决定了其政治形式只能是以王权为中心的专制主义。
恩格斯明确指出,“东方的专制制度是基于公有制”
[8]。
这就是说,东方社会的土地公有与农村公社的占有并不矛盾,相反,二者相辅相成;其经济结构上的土地公有制与政治关系上的专制主义也不矛盾,相反,前者构成了后者的基础。
二是东方社会的村社制度。
如前所述,农村公社构成了东方社会的基本单位。
作为一种地域性的社会组织,农村公社打破了旧日的血缘组织,人们因土地的共同占有、使用联合起来;同时,农村公社“过着闭关自守的生活”
,社会由此“分解为许多模样相同而互不联系的原子”
。
在这种形式的经济联合中产生了规模庞大的管理社会公共工程的需求,东方社会的国家正是适应这种需求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印度人也像所有东方人一样,把他们的农业和商业所凭借的主要条件即大规模公共工程交给政府去管”
[9]。
而农村公社的孤立性、分散性,使得公社成员思想保守、力量分散,从而使统治者无所顾忌地实行专制统治,“总是把集权的专制制度矗立在公社上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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