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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赋予这两个概念以明确的客观性,而且一般说来,这种客观性在哲学上是以黑格尔的方式来处理的,尽管其内容无疑更接近18世纪的启蒙立场。
在马克思看来,真理按其本性而言,完全是客观的。
书报检查令之最荒谬的逻辑,就是以检查官的一己私见来冒充客观的真理。
马克思引用斯宾诺莎的格言——“真理是它自己和虚伪的试金石”
来突出真理的客观性,并且说:“真理是普遍的,它不属于我一个人,而为大家所有;真理占有我,而不是我占有真理。
我只有构成我的精神个体性的形式。”
[3]
不难看出,这种真理客观性的要求同自我意识哲学——例如伊壁鸠鲁哲学——的纯粹主观的兴趣已大不相同。
马克思所说的“直奔真理”
,就是使“事物本身”
突出;而这就意味着“精神的普遍谦逊”
,“即思想的普遍独立性,这种独立性按照事物本质的要求去对待各种事物”
[4]。
因此,就事物的本性之为理性,而理性之为客观的思想(即“思想的普遍独立性”
、“真理本身”
)而言,马克思的哲学立足点看来更接近于黑格尔。
不过,在具体的理解和贯彻中,马克思与其说是使康德与黑格尔彼此对峙,毋宁说力图使二者彼此协调。
康德的理性原则是批判的,然而在“应有”
与“现有”
无限对立中难以达成的具体现实性的要求,却有可能通过黑格尔的理性原则来补足。
反过来,黑格尔的理性原则在政治和宗教的结论上往往是保守的,因而若在其具体现实性的要求中加入更加明确的批判精神,就有可能使这种理性原则得到革命的改造。
因此,在这个意义上,理性原则——康德—费希特和黑格尔彼此补充的理性原则——乃成为《莱茵报》政论的灵感源泉。
这一发展最明显的表现是:正像具体现实性的要求决不导回到黑格尔的“绝对”
或“上帝”
一样,批判原则也不再诉诸抽象个别的自我意识。
换句话说,批判原则和现实性要求应当统一起来,它们统一于“理性”
。
但是,这个理性既不是“绝对”
或“上帝”
,也不是“抽象个别的自我意识”
,而是“无人格的”
思想,普遍独立的思想,一句话,客观的思想。
而思想之为客观的,思想之为理性,就在于它的“人民性”
。
既然思想的客观性在于它的人民性,而且,既然出版物“体现了整个人类”
,那么很显然,出版物按其本质或概念来说,就是客观思想的真正的、本质的甚至是唯一重要的体现。
正是基于这一点,马克思在《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一篇论文)》中,特别地发挥了思想的人民性原则——“人民理性”
或“人民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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