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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关的另一类问题。
为了把辩证法与哲学的基本问题联系起来,在通常的哲学体系中,是从如下的两个角度去提出和解释辩证法:其一,从唯物论和唯心论与辩证法和形而上学的关系出发,提出唯物论可以分为辩证的唯物论和形而上学的唯物论,唯心论也可以区分为辩证的唯心论和形而上学的唯心论。
这种论述把辩证法同唯物论和唯心论联系起来,但并没有把辩证法同作为哲学基本问题的“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
联系起来;其二,从对“世界”
的两个方面的回答出发,把唯物论与辩证法既区别开来又联系起来,即认为唯物论回答世界“是什么”
,而辩证法回答世界“怎么样”
。
这种解释,把唯物论对“世界是什么”
的回答归结为“哲学的基本问题”
或“哲学的最高问题”
,而把辩证法对“世界怎么样”
的回答归结为对“物质”
和“意识”
的“联系”
和“发展”
的回答,而否认辩证法是解决“思维和存在”
、“精神和物质”
的“关系问题”
。
正是这种思考方式,把辩证法与作为哲学基本问题的“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
割裂开来,从而造成对辩证法理论的庸俗化理解,特别是造成对命题1即“辩证法是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发展的普遍规律的科学”
这个命题的庸俗化理解。
作为上述理解的逻辑延伸,辩证法又被分别解释为与“本体论”
和“认识论”
相联系的理论形态和理论内容:其一,与“本体论”
相联系的辩证法,即关于客观世界矛盾运动的“客观辩证法”
(包括“自然辩证法”
和“历史辩证法”
);其二,与“认识论”
相联系的辩证法,即关于人类认识和人类思维矛盾运动的“主观辩证法”
(包括“认识辩证法”
和“思维辩证法”
);其三,作为“客观辩证法”
和“主观辩证法”
的总和,辩证法则被解释为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的发展的“普遍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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