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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客体”
的关系,“主体”
对“客体”
却具有逻辑上的“先在性”
。
就是说,只有“我”
的“逻辑”
上的“先在”
,才能在“我”
的意识中构成“我”
与对象的逻辑关系。
比如,我们常说“世有伯乐,然后有千里马”
。
这当然不是在“时间”
的意义上表述“伯乐”
与“千里马”
的谁先谁后,而只是在“逻辑”
的意义上强调“伯乐”
之于“千里马”
的“先在性”
。
由此我们可以知道,所谓“绝对理念”
的逻辑先在性,是指思维和存在所服从的同一规律,它首先自在地内蕴于人类思维和客观事物之中,不管人类思维是否自觉到自己的以及事物的本性,它们的本性都是存在的、并且是统一的。
因此,逻辑上的先在,并不是超然于世界之上或游**于世界之外的幽灵,而是相对于自为存在的自在存在,或者说是相对于现实存在的潜在的存在。
正因为“绝对理念”
只有在人类思维的反思中才能被自觉到,所以在思维自觉到自己的本性之前,作为自在存在的“绝对理念”
,又只能是一种逻辑上的即思维推断上的先在。
如果借用现代哲学的说法,这可以说是黑格尔的“本体论承诺”
。
应当说,黑格尔的这种看法是相当深刻的。
只要对“绝对理念”
的逻辑先在性予以唯物主义的解释,其真实意义是显而易见的。
这就是恩格斯所说的“理论思维的不自觉的和无条件的前提”
即“我们的主观的思维和客观的世界服从于同样的规律”
这个“理论思维”
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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