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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经济制度安排明确表述为:“联合起来的个人对全部生产力的占有”
。
具体说来就是生产工具和财产“归属于全体个人”
。
[84]在这里,马克思特别突出地强调了这种新的制度安排的两个特点:第一,这是一种自觉的制度安排,它克服以前一切时代发展条件的自发性,“使它们受联合起来的个人的支配”
。
第二,新的制度安排具有“经济的性质”
,“这就是为这种联合创造各种物质条件,把现存的条件变成联合的条件”
。
[85]马克思相信,只有在这种自觉的经济制度安排下,每个人才能全面发展自己的能力并获得自由。
“在控制了自己的生存条件和社会全体成员的生存条件的革命无产者的共同体中,情况就完全不同了。
在这个共同体中各个人都是作为个人参加的。
它是各个人的这样一种联合(自然是以当时已经发达的生产力为前提的),这种联合把个人的自由发展和运动的条件置于他们的控制之下。
而这些条件从前是受偶然性支配的,并且是作为某种独立的东西同单个人相对立的。”
[86]
在成熟时期的那些主要著作中,马克思对“自由人的联合体”
这一社会制度安排的描述尽管仍然十分简略,但却更加明确地集中于所有制和分配原则这两个关键环节。
如在《宣言》中,马克思恩格斯提出了“将全部财产集中在联合起来的个人手里”
的著名的十点措施。
在《资本论》第1卷,马克思又有了进一步的设想。
第一,在所有制方面,“设想有一个自由人联合体,他们用公共的生产资料进行生产,并且自觉地把他们的许多个人劳动力当作一个社会劳动力来使用。
……这个联合体的总产品是社会的产品”
。
第二,在分配制度方面,联合体总产品的一部分重新用作生产资料,其性质是社会的;另一部分作为生活消费资料在联合体成员之间进行分配,分配的原则是按劳分配,即每个劳动者分配份额由他的劳动时间来决定。
根据马克思的设想,有了这样的具体安排,“人们同他们的劳动和劳动产品的社会关系,无论在生产上还是在分配上,都是简单明了的”
[87]。
多年以后,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进一步指出,这种按劳分配的原则虽然本质上仍然属于一种“资产阶级法权”
,但它“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在它经过长久的阵痛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里产生出来的形态中,是不可避免的”
。
在这里,马克思已经清醒地意识到,作为“自由人联合体”
的共产主义,在它的初级阶段,无论是经济方面还是道德方面,都无法避免地带有它脱胎出来的资本主义社会的痕迹。
尽管如此,马克思依然坚信,他所构想的全新社会制度在其充分发展的高级阶段上,终将实现“各尽所能,按需分配”
这一理想设计,其前提条件是:“生产力也增长起来,而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
[88]
即使将马克思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制度、劳动组合方式和产品分配原则的上述设计方案全部考虑进来,“自由人的联合体”
作为对一种全新的社会制度安排的总体性构想,其内容也仍然是非常简略和笼统的。
难怪柯尔施认为这只是一个“关于共产主义最终目标的很抽象的、哲学思辨的定义”
[89]。
我们之所以把马克思“自由个人联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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