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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人都认为他们的观点过于极端,一些论者指出,把道德判断看作纯粹是个人情感的表达,只是个人的一种态度和情感,这样就消解了道德判断的社会意义和严肃性,与其说是澄清道德中的问题,不如说是败坏了道德。
芬德莱指出:“我们认为似乎确实存在着一个有秩序的价值和反面价值的构架,实践决断必须在它的范围内作出,哲学家也必须对该构架及其建构原则作出某种解释。”
“无论我们对这一根本问题的决断是什么,价值领域的建构都是一个有价值的且并非不能实现的哲学任务。”
[9]20世纪70年代后期出现的“道德实在论”
也对逻辑实证主义否定价值存在的观点提出了有力的挑战,洛韦邦德认为,价值标准是社会的、客观的,而不是个人的、主观的,价值正是通过共同体遵循一定的一致规则的行为而内在于世界之中的,正如事实在世界中一样。
事实和价值之间并没有区别,被看作事实的东西依赖于一套语言规则的一致运用,被看作价值的东西依赖于一套次一级的语言规则的一致运用。
[10]正是这些反对意见,促使了逻辑实证主义的极端情感主义价值观向温和的方向发生转变。
比如在斯蒂文森和黑尔那里,就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价值判断也具有一定的描述(事实)意义,承认价值判断之间存在一定的逻辑推理关系。
总起来看,意识到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的区别,是一件有着重要意义的事情。
正如罗素曾经指出的那样,人类思想史上的许多不必要的争论,都是由于没有把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区分开来造成的。
意识到了这种区别,人们就可以防止思想和判断的“越界”
,从这个意义上说,自觉到这种区别,无论如何也是一种思维的进步。
但是,另一方面,究竟应如何看待这种区别?这种区别是否仅仅是基于判断对象方面即价值和事实的区别,还是同时也涉及到主体方面和研究方法方面的区别?承认价值与事实的区别是否就意味着它们之间有一道不可逾越的鸿沟?如果它们之间有联系,那这是什么样的联系?事实判断果然就推不出价值判断吗?如果价值判断不能从事实判断方面得到支持和论证,是否就意味着它就不可能得到论证和证明?建立价值论到底是否可能?所有这些问题没有一个是简单的问题,没有一个不是具有基础性、根本性的问题。
我们在后面将渐次讨论这些问题。
[1][英]休谟:《人性论》下,509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2]同上书,510页。
[3][英]休谟:《人性论》下,509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4]同上书,453页。
[5][德]李凯尔特:《文化科学与自然科学》,21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
[6]转引自杜任之主编:《现代西方著名哲学家述评》(续集),38页,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3。
[7][英]罗素:《宗教与科学》,123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8]参见江畅:《现代西方价值理论研究》,285页,西安,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2。
[9][美]芬德莱:《价值伦理学》,98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
[10]参见江畅:《现代西方价值理论研究》,295页,西安,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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