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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价值作为一种主体性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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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上面的讨论,我们可以得出几点简单的结论:第一,主客体范畴不单是认识论的范畴,更是具有世界观意义的一对范畴,主客体分析方法,即从主客体相互区分又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角度来看待、观察和分析人的活动以及感性世界的方法,就是哲学区别于其他具体科学的一种独特的视角和方法。
第二,主客体关系是历史地建立起来的,人的需要—能力在其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一定的事物只有进入人的实践领域成为需要的对象,才能为人关注并成为人的客体。
一定时代的人们、一定的个人所能建立的主客体关系的丰富程度和深刻程度就表现着、确证着人发展的程度。
第三,人作为主体,既以个人主体为其基本的形式,同时还有群体主体、社会主体、人类主体等形式。
各种主体的需要都是人的需要。
直接的需要和间接的需要、原生的需要和派生的需要,构成了需要的不同形态,那些初看起来与个人没有多少关系、纯属于社会有机体存在的发展的需要,归根结底也都是人的需要。
第四,价值不是主客体关系的形式,不是与认识关系、实践关系、审美关系相并列的一种形式,它是主客体关系中的一个方面的内容,主客体关系内容的一个方面,它就存在于主客体相互作用的过程之中。
主体间性不是对主客体关系的否定,而是人在发展的过程中、在发展的高级阶段对共同主体性的一种确认和肯定。
价值作为一种主体性现象,它就存在于主客体相互作用的过程之中,是以主体的需要为尺度而形成、并随着主体需要的变化而变化的一种现象,是客体的存在、结构、功能和变化趋向与主体生存发展需要的一致性和统一,是客体对主体的意义。
“价值是主客体之间的一种统一状态。
但是仅仅理解到此,还不能真正地把握价值的特性。
因为,主客体的统一不仅仅是价值,还有非价值。
例如,主体服从于客体,受客体支配,也是一种统一,但不是我们所说的价值。
价值的特点在于:这种统一必须是符合主体需要和内在尺度的,是客体为主体服务,是主体性占主导地位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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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看来,价值固然不能离开客体及其属性,但客体及其他所具有的属性和功能只是价值的负载物,它们只有相对于主体的需要,在主体需要的这个“天平”
、这个“衡器”
上,才能显现出自己的“分量”
和意义,才被看作是有益的或有害的、有用的或无用的、好的或坏的。
人们在实际生活中直接以自己的需要作为尺度去衡量对象,把对象分为有用的和无用的、有益的和有害的,然后以语言的形式把这种结果固定下来。
当下一代人通过语言来掌握上一代人的经验时,就容易把语言与语言所指的对象之间的关系固定化,似乎有用与无用、有害与有益是这些对象自身的属性。
比如,我们把昆虫分为“益虫”
和“害虫”
,把一些不利于健康的气体称为“有害气体”
,把一些能导致人畜死亡的物质称为“毒药”
,等等,全都是把我们的尺度外化的结果。
久而久之,我们反倒忘记了自己的尺度,把这种“益”
和“害”
、“好”
和“坏”
看作是对象自身的一种属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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