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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对此曾作过十分精辟的分析。
他说,有些人曾指出,“价值”
这个词“表示物的属性”
,“的确,它们最初无非是表示物对于人的使用价值,表示物的对人有用或使人愉快等等的属性”
[2],但是,这不过是物被“赋予价值”
。
“他们赋予物以有用的性质,好像这种有用性是物本身所固有的,虽然羊未必想得到,它的‘有用’性之一,是可作人的食物。”
[3]马克思还说,人们“可能把这些物叫做‘财富’,或者叫做别的什么,用来表明,他们在实际地利用这些产品……”
[4]使用价值这个概念,实际上是表示物为人而存在。
使用价值是物的价值的一种最直接、最通常、最普遍的形式,实际上也是最典型的价值作为主体性现象的实例。
所谓主体性现象,就是指以主体的尺度为尺度的现象,是随着主体不同而不同、随主体尺度的变化而变化的现象。
古希腊哲人普罗泰格拉有一句名言,“人是万物的尺度,是存在者存在的尺度,也是不存在者不存在的尺度”
,过去多把这句话看作是相对主义和主观唯心主义的命题,如果从非价值的角度看,以人作为存在或不存在的尺度,显然是有问题的。
但若是把这句话放在价值问题上,那就是正确的。
不仅对于整个人类是正确的,而且对于个人也是正确的。
一幅名画,一首名曲,对于一个不懂得绘画和音乐的人来讲,就是没有任何价值的,他的需要和能力,决定了他与这些艺术品建立不起对象关系,他欣赏不了这些对象,体验不到这些对象所带来的那种愉悦。
他的尺度就是这些价值存在与不存在的尺度。
价值的主体性特性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是价值的个体性或独特性。
“价值关系是一种以主体尺度为尺度的关系内容,它依主体的不同层次而表现出每一主体的特殊性、个性。”
“要言之:以人类作为主体的价值,具有人类性或社会性;以一定历史阶段上的社会为主体的价值,具有时代性;以民族为主体的价值,具有民族性;以阶级为主体的价值,具有阶级性;以个人为主体的价值,具有个人性。
这是价值的一种普遍现象,即我们所说的价值关系的个体性或独特性。”
[5]这里,弄清主体的层次、范围,是理解价值的个体性的关键。
一个人、一个群体、一个民族,都可以而且必然是一定层次上相对独立和相对完整的主体。
在这个意义上,它们也都是一个个体,其所发生的各种价值关系,都具有这个个体的特性即个体性。
当然,不同层次的主体因其范围的不同,其个体性也相异,这些都是应该加以注意的。
人们在关于价值的日常交谈说话中,往往是把主体予以省略或隐没,有时这种省略借助于具体语境不会造成语义的丢失或失真,但是在相当不少的情况下,因为省略了主体就会造成所指层次或范围的扩大,尤其在理论研究中,忽视、忘记了价值主体的不同层次就容易引起许多不必要的麻烦,为了一些虚假的问题而进行争论。
比如,某件事情对于群体是正价值,而对于个人是负价值,这本来是两种不同的价值问题,它们可以同时存在而并不矛盾,但由于人们忽视了主体的不同层次,或是站在个人的立场认为这件事是坏事,或是站在群体的立场上认为这件事是好事,“这件事是好事”
与“这件事是坏事”
似乎就构成了一对矛盾判断,彼此可能就争论不休。
这就是一个虚假问题。
同样,不同的民族具有不同的价值标准和评价标准,如果不把民族主体突出出来,各自以自己的标准为唯一的价值标准,当作是客观的普遍的价值标准,总觉得对方不同意自己的判断,是不通情理、不可理喻,民族间的许多冲突就是由此而引起的。
由于价值具有主体的个体性的特点,而主体又是多层次、多种多样的,每个主体都有自己的一套价值坐标体系,不同的主体之间在价值标准方面可能重合,但却不能相互取代。
所以,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价值的标准和表现也就是多种多样的,是多层的、异向的、异质的。
对一些人是好的,可能对另一些人就是坏的,对一些人是有利的,可能对另一些人就是有害的;对一个民族有利的,不一定直接就对这个民族的每个人都有利,如此等等。
只要这些主体仍然存在并没有根本改变,别人就无法用对别人的价值来取代对他的价值;对他没有价值的,无论你怎么解释、怎么说他愚昧无知,那对他还是没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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