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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与个人作为一个主体、一个个体有着差别的。
个人作为一个有机体,那是实实在在的名实相符的有机体,个人主体只有一个头脑,一个意志,这个控制中心在处理身体各部分的作用方面起着绝对的作用,但在社会就不能这样。
社会由多个民族、无数个体所构成,他们一方面是社会机体的组成部分,但同时也都是主体,这就使得社会在对待构成它的民族、阶级和个人时,决不能像个人对待它的组成部分那样有着绝对的权威性,它必须把这些部分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主体而看待,而不能当作是无意志的存在来看待。
在一个多民族的国家社会中,如果它为了整体利益而牺牲个别落后民族,进行种族灭绝,那就必然要受到其他民族、其他国家的谴责;如果它根据每个个人都仅仅是它自己的一个细胞而根本不考虑个人的权利,随意剥夺个人的生命和自由,那也要受到国际社会的批评,引起国内不同群体的反对。
社会价值观念是构成该社会的人们对于社会应该如何存在如何发展的观念,但这里所说的人们,并不是任何一个人,实际上往往是那些有能力、有资格代表社会的人们提出的观念,是那些思想家和政治家们的观念,特别是那些思想家们理论家们提出的思想观念。
中国先秦的诸子百家,特别是其中的儒家、墨家、法家都提出了自己的一套社会价值观念,王道霸道之争也是关于社会价值观念之争。
柏拉图的理想国,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后来洛克、霍布斯、卢梭等的国家契约论,也都是关于社会价值观念的理论。
空想社会主义是一种社会价值观念,马克思的科学社会主义,基本上也可以看作是关于社会价值观念的理论。
社会价值观念以一定的社会理想作为自己的核心,而社会理想又以一定的正义观念、合理观念作为基础,它当然也要涉及个人幸福、个人自由、个人的权利责任等问题,但这是从社会整体的角度来理解、来看待的,与从单个人的角度作出的理解是不相同的。
个人价值观念与社会价值观念在形成机制和内容上都有所不同,但它们也有交叉和重叠,而且相互影响相互制约。
个人价值观念总得涉及自己与他人、与群体的关系应该如何处理的问题,社会价值观念也得涉及这些问题;社会确立的许多规范规则本来就是针对个人的,目的则是维护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减少和缓和一些冲突。
个人从社会价值观念中吸取自己的精神养料来确立自己的价值观念,社会进行价值观念教育的目的就在于使个人的价值观念与社会发展的目标、理想相一致。
所以,把二者等同是不对的,割裂二者同样也是不对的,合理的态度是正确看待它们的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在二者之间保持必要的张力。
主导性价值观念和非主导性价值观念。
任何社会的价值观念,包括社会价值观念和个人价值观念,都不可能是单一的,往往是多种观念并存,相互斗争,各自有一定的信众,有一定的市场。
但是它们的地位又有所不同,有的是占主导地位的或统治地位的,有的则是居于非主导的地位。
社会是由一定的个人构成的,但这些个人并不是在一个平面上与社会发生关系,而是结成一定的集团、阶级来开展自己的活动。
按照马克思的观点,那些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同时也就是在政治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他们占有了物质生产资料,也掌握着社会的精神生产资料,因此他们的思想观念必然就是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观念。
这里的思想观念,主要是指价值观念。
这种主导性的价值观念,原本只是统治阶级的观念,是他们关于如何统治才算合理,怎样的社会秩序才是正义的公正的秩序的观念,也是他们关于怎样的生活才是幸福的生活的观念。
可他们借助于在理论制造、精神生产方面的优势,也借助于自己掌握的国家宣传机器,借助于控制教育机构的权力,竭力论证这一套价值观念的合理性,把它说成是具有普遍合理性的东西,是对所有人都适用的、天经地义的东西。
而那些被统治阶级,由于自己在精神生产方面的劣势,往往也就难以分清这其中的区别,只能接受统治阶级宣扬的这些价值观念。
这是总体的情况和总体的趋势。
具体一点说,精神生产、思想家们的工作,其产品也不是统一规格、统一性质的,倒是经常地有着争论、有着斗争的。
思想家们都希望自己的产品为“官家”
所认同,所定购,所以在论证自己的这一套理论具有合理性的同时,也竭力批驳着与自己相反的那些理论、那些观念。
百家争鸣,其实表现的就是这么一种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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