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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公正是一种法律原则,叫“法律公正”
。
它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与罚之间相一致、相平衡,罪罚相当。
对触犯刑律的人进行惩罚是公正;对那些并未犯法的人进行惩罚则不是公正。
重罪重罚、轻罪轻罚,是公正;重罪轻罚、轻罪重罚,则是不公正。
霍尔巴赫曾经指出:“公正的法律要求:在每一个国家中,公民都应按照他对同胞所做之事是善或恶而得到奖励或惩罚。
……如果社会在这方面处理不当,如果嘉奖了不配的、无用的和有害的人,它将自食其果。”
[9]
从哲学角度看,法律上罪与罚的关系,实质上是自由和责任的关系。
自由意味着活动者具有从事某种活动的相应的权利和能力,也同时表示活动者对于活动及其后果负有一定的责任。
自由和责任是不可分割的。
一方面,有自由就有责任,活动的自由选择和安排是对活动后果负责的基础。
自由越多,责任也就越大,对其失误所受惩罚越重。
另一方面,只有意识到自己的责任,有了一定的社会责任感,能够并愿意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的人,才应当获得相应的自由。
在这个意义上,责任又是自由的前提。
责任越大,自由也就应该越大。
只有责任而没有自由,惩罚那些对于活动没有自由权的人是不公正的。
在一定意义上说,贡献和满足的相称、自由和责任的相称都可以归结为权利和义务相称。
如同政治公正是政治权利和政治义务的相称一样,经济公正就是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相称,法律公正就是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相称。
一句话,所谓公正,根据马克思、恩格斯的论述可以理解为人的权利和义务之间的相称或平衡。
公正就是相称,就是平衡,这是否意味着公正就是平等,社会公正和社会平等是同一个概念呢?否。
虽然哲学史上确有一些哲学家把公正和平等等同看待,认为公正就是平等,平等就是公正,如亚里士多德认为,“按照一般的认识,正义是某种事物的‘平等’(均等)观念”
,“所谓‘公正’,它的真实意义主要在于‘平等’”
[10]。
但是,严格说来,公正和平等是有区别的。
最为明显的区别就是,被评为公正的社会活动或现象,不仅有平等关系,而且有不平等关系。
一个公正的社会应当是,相同条件的人相同对待,不同条件的人不同对待,这才是公正。
条件相同的受到不同对待,条件不同的受到相同对待,这是不公正。
例如,在社会成员的物质生活状况方面,平等有时可能是不公正的,尤其是这种平等是出自于对质量不同的劳动支付相同报酬的时候,也就是给一个优秀的工人和一个懒惰的工人的劳动支付同样的报酬的时候,其不公正是显而易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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