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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宪法规定了公民的自由权利,同时也规定了公民在行使自由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实际上,各项法律,如环境保护法、义务教育法、婚姻法等,无疑都对人具有一定的约束、限制作用,否则它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然而众所周知,这种限制是积极的,是为了人们获得更多的、更长远的自由。
这就像城市交通红绿灯一样,它对人的束缚、限制作用是十分明显的,闯红灯是要受到惩罚的,但任何文明的民族、国家都不会因此取消交通指示灯。
毛泽东在谈到社会主义制度下法律、纪律与自由的关系时精辟指出,在人民内部,民主是对集中而言,自由是对纪律而言。
这些都是一个统一体的两个矛盾着的侧面,它们是矛盾的,又是统一的,我们不应当片面地强调某一个侧面而否定另一个侧面。
在人民内部,不可以没有自由,也不可以没有纪律;不可以没有民主,也不可以没有集中。
这种民主和集中的统一,自由和纪律的统一,就是我们的民主集中制。
在这个制度下,人民享受着广泛的民主和自由;同时又必须用社会主义的纪律约束自己。
再次,马克思主义认为自由是历史的,没有永恒的自由。
按照马克思的观念,自由既不是人的某种先天固有的东西,也不是在人之外与人无关的某种既成的、永恒的东西,自由就存在于人的劳动之中,表现为不断追求的过程。
马克思、恩格斯强调,人的自由是和物质生产、社会进步相联系的。
“人们每次都不是在他们关于人的理想所决定和所容许的范围之内,而是在现有的生产力所决定和所容许的范围之内取得自由的。”
[6]历史已经证明并将继续证明,自由“必然是历史发展的产物。
最初的、从动物界分离出来的人,在一切本质方面是和动物本身一样不自由的;但是文化上的每一个进步,都是迈向自由的一步”
[7]。
从人类历史的发展看,“真正的人的自由”
、人的“自由个性”
的发展只有在共产主义社会才能达到。
马克思认为,“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
[8],是经历了资本主义之前的“人的依赖关系”
和资本主义的“物的依赖性”
之后的人类社会发展的第三个阶段。
恩格斯指出,人类社会只有到了“不再有任何阶级差别,不再有任何对个人生活资料的忧虑”
时,才“第一次能够谈到真正人的自由”
[9]。
这就是说,人类历史是一个不断地从必然王国向自由王国发展的历史。
这个历史过程永远不会完结。
社会历史发展到什么程度,人的自由也就达到什么程度。
企图在现实的社会劳动之外得到自由,企图一劳永逸地占有自由,企图超越现实的社会条件去追求当时还无法实现的自由,其结果只能是适得其反,陷入更大的不自由。
列宁批评这种理论时指出:“如果目前就企图提前实现将来共产主义充分发展、完全巩固和形成、完全展开和成熟的时候才能实现的东西,这无异于叫四岁的小孩去学高等数学。”
[10]
最后,在阶级社会中,社会政治自由是有阶级性的,超阶级的政治自由是没有的。
在谈到资本主义自由时,马克思指出:“在自由竞争情况下,自由的并不是个人,而是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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